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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业税的立法目标

  

  (三)解决房地产市场结构性矛盾以提高资源合理配置的目标


  

  我国很多地区中低档住宅供应不足、高档住宅供应量过大的结构性矛盾非常突出。但物业税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物业税通过增加住宅持有成本、降低住宅需求的办法来抑制高档住宅的市场供给是一种间接性手段。其实,抑制高档住宅供给在我国有非常有效的手段,如限制高档住宅的土地供应、限定开发住宅的档次等。政府可以利用土地出让合同对土地利用方式、规划设计条件、开发进度等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开发高档住宅项目征收歧视性企业所得税等。[9]第二,物业税能否抑制高档住宅需求,主要取决于税率设计。物业税是一种累退税,即意味着中低档住宅持有者的税收负担反而较高收入者重,而只有在累进税率场合才可以达到有效增加高档住宅持有成本、抑制消费的目的。但从国际经验来看,累进税率的住宅财产税由于社会阻力巨大并未成为主流税制。在我国,物业税采用累进税率以解决房地产市场结构性矛盾能否顺利实现殊值怀疑。


  

  综上所述,我国是在经济处于扩张和房地产投资过热时期提出物业税改革的,因而大多数学者主张物业税的立法目标为宏观经济型。这种目标定位过于强调物业税的政策性功能,忽视了物业税所具有的获得财政收入和调节财富分配的主要功能,并且混淆了政府与市场在房地产资源配置和调控中的作用方式和效应。[10]从物业税的起源以及国际经验来看,开征物业税的主要目标:一是为了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二是为了筹集地方财政收入。最终目标则是为地方居民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物业税其实是一种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价格。由此可见,对存量财富课税并不以降低房地产价格、引导资源配置为主要目标。我国目前舆论界所宣传的物业税具有调控房地产市场,遏制盲目投资和投机行为,抑制房价大幅上涨等课税目标实际是对物业税国际经验的误读。


  

  四、我国物业税立法目标之确立理由


  

  税法发展到今天,其价值目标已趋于多元化。成功的税收立法应协调好多元化的立法目标。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中央集权的悠久历史,又实行了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国家来说,这无疑是一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培植完备的市场竞争环境是重中之重。在此背景下,物业税立法目标应坚持以地方财政收入型为主,宏观调控型为辅。


  

  (一)国外立法目标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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