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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物业税的立法目标

  

  从2005年房地产税负的结构来看,在交易环节中,仅城市维护建设税就高达31%,再加上印花税及契税中与房地产相关的部分,其所占比例大大超过保有环节中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的22%;在开发环节,虽然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占不到12%,但是由于土地开发时要相应承担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导致在房地产开发环节的税收及相关租费负担也远远超过了保有环节。


  

  房地产交易环节税种多、税负重,且间接税具有可转嫁性,这部分税负最终还是由购房者承担,直接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上升。在我国商品房的房价构成中,税费所占比重为50%-60%(土地出让金30%-40%),建筑成本和开发商利润占40%-50%;而国外的房地产,其建筑安装成本一般占房价的70%,税费和利润占30%。[5]另外,在费和税的比例上,费重于税,“我国的房地产税费构成中,税收、收费、土地出让金所占比重分别为20%、30%、50%”。


  

  在重交易、轻保有的情况下,出现了两个方面的负面效应:一方面,由于保有阶段的税负较轻,房地产的保有成本极低,不仅会导致房地产闲置,还会引发投机或出于投机目的的囤积行为,导致房地产资源向少数人手里集中,而需求者难以获得或不能获得该资源,致使房地产资源配置格局畸形化;另一方面,由于开发经营阶段的税负偏重,影响了房地产的正常流转,助长了不动产的地下交易行为,逃税现象严重。


  

  此外,房屋在保有阶段除了用于生产经营外,几乎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从土地使用税的覆盖范围来看,仅限于对城镇土地的征收,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土地都免于征税,这样可征税的土地范围就非常有限。以上海为例,属于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的土地面积是189.9061平方公里,仅占上海全市总面积的3%,[7]这部分税源的流失对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来说无疑是很大的损失。


  

  由于房地产税收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阻碍了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从实践效果来看,还导致土地资源无效利用,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农村集体土地遭到肆意侵蚀,房地产投机性交易比例过大,城市住宅供求矛盾突出等。近些年来,房地产业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房地产的稀缺性与恒久性决定了各地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出现不断走高的趋势。随着房地产开发投资市场持续高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水涨船高,成为房地产投资金融风险的一个潜在因素。国外成功的经验表明,一个结构完备、运行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离不开一个能同市场经济相吻合、并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渗透于市场的高效、完备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因此,许多学者提出国家应降低土地出让金水平,进而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并最终稳定和降低房价,从而改善民生状况。诸如此类的呼声越来越高,物业税就是在这样一个背景下被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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