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业税的产生和发展来看,根据各国征收物业税的目标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推动土地政策型。这一类型的代表国家主要为法国、韩国。它们征税的目标在于通过对土地保有阶段的征税,提高土地占有者的持有成本,从而加速土地的流转和有效利用,预防和制止土地投机的行为。二是增加财政收入型。这类的代表国家主要为美国和加拿大。三是土地政策与财政收入混合型。对于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而言,土地资源还是非常匮乏的,土地市场的调节作用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因此,在各国房地产税制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混合型的房地产税制,既立足于调节房地产市场的流转,又强调为地方政府带来稳定收入的功能,这类的代表国家主要为日本。日本的固定资产税是一种比较先进的具有财产税性质的房地产税,其既可以限制土地投机性交易、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又充当起市町村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一种综合性、多目标的财产税,这对于确立我国物业税的征收目标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我国物业税推出之背景
1994年,我国开始全面实施新税制。经过这次税制改革,形成了现行的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几个环节,即土地批租环节、房地产开发环节、房地产经营(租赁与交易)环节和房地产保有环节,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达10种,占我国实际开征税种数量的一半(见表1)。
表1 房地产税费流程图
土地批租环节 |
开发环节 |
交易环节 |
保有环节 |
土地使用出让金 |
耕地占用税
土地增值税 |
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费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契税
印花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
注: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于2000 年1 月1 日停征,故未列出。
然而,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法律制度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要求还很不适应,在治理我国房地产经济方面远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房地产税收法律体系涉及的10个税种大都在交易环节,即不卖不税、不租不税、一旦租售则数税并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