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物业税的立法目标
陈少英
【摘要】学术界对物业税的立法目标有着不同的观点,其中一些定位上的偏差影响着物业税的出台以及具体制度的设计,进而最终影响到未来的实施效果。根据物业税的相关理论,结合物业税提出的背景,通过对物业税立法目标的观点进行辨析,可以明确,我国物业税立法应坚持以规范地方财政收入为主、宏观调控为辅的立法目标。
【关键词】物业税;立法目标;制度设计
【全文】
自《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32章“推进财政税收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进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之后,政府、学术界、实业界便开始了有关物业税的广泛讨论。物业税的立法目标是其制度设计的基点。在我国社会转型背景下,物业税立法目标和价值的重新定位不仅是必需的,而且也是必然的。
一、物业税课税目标之相关问题
物业税是以不动产为课税对象,在不动产保有环节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每年按不动产评估值的一定比率征收一定的税款,税款随房产的升值而提高。现代意义上的物业税,在17世纪后期的英格兰已经出现。[1]后来,物业税在美国各州得以普遍适用。
目前,全世界两百多个国家里有八十多个国家开征了物业税,尤其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大都对房地产征收物业税,尽管各国在房地产保有阶段税收的名称不尽相同。我国没有征收物业税的传统,历史上我国对土地一般征收田赋,这是对土地农业产出物的课税,具有所得税性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推行了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与地产、房产相关的税种,但存在税种过多、缺乏协调、实际征税面窄等问题。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物业税作为整体财税改革中配套的一环,自然被提上议事日程。
物业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与其他税种相比,价值目标层面的特征极为鲜明。物业税是对财产的存量征税。我国现行财产税一般是对财产的流转征税,大多是税费一次性征收。这种征税方式虽然能减轻税务机关监控的压力,但其不公平的弊端显而易见。物业税对财产存量征税的特征是其公平税负立法目标的具体体现。物业税的征收对象具有地域性。以不动产作为课税对象涉及到辖区内每一个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不动产的贬值、升值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和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密切相关,在价值创造上同样具有地方属性。物业税收入具有可靠性。能给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这个特征奠定了物业税作为地方性主力税种的地位。此外,物业税征收管理具有高难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