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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人论事

  

  1995年,WTO一成立,Jim就成为上诉机构成员,并且一干就是八年,参与或主持了几十个上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我们可以想象,将自己的工作放在人类道德、人类责任和人类同情心这样一个大“圈子”中,会有怎样的成效。今天,WTO争端解决机构已经成为人类有史以来最为繁忙的解决国际争议的机构,在短短15年里受理了400起案件。这个机构有如此强大的“公信力”,国家之间发生贸易纠纷都愿意交给它处理,必定与其裁判的公正性有关;裁判是人作出的,而Jim就是负责上诉案件的“法官”之一。


  

  Jim说,作为第一代上诉机构成员,他们有奠定良好基础的神圣使命。他对WTO的成就是颇为满意的。他认为WTO对建立一种“国际法治”(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起到了示范作用。他栩栩如生地描绘了“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这个概念的诞生过程:格劳秀斯作为诗人、剧作家、神学家、外交家、律师和法学家,作为17世纪欧洲最为博学的人,在狱中仍然阅读大量书籍;家里隔三差五要送一大箱子新书进去,顺便带一大箱子旧书出来;在两年时间里,狱卒对这进进出出的大箱子习以为常了,格劳秀斯的妻子发现了这个漏洞;经过一段时间的策划和练习,在一个刮风的三月清晨,格劳秀斯在祈祷了一个小时后,进入书箱,顺便拿了一本《新约》当枕头;他就这样由狱卒抬出了监狱;狱卒还开玩笑说今天的书特别沉呢!格劳秀斯逃到了法国,写作了著名的《战争与和平法》,提出了“国际法”的概念,从而被称为“国际法之父”(the father of international law)。Jim评价说,格劳秀斯逃往自由,也带来了自由的理念:自由决定于法治(rule of law),而在这个没有约束的世界上,对法治的希望则决定于某种可以真正称作“国际法”的东西。Jim说,WTO对贸易争端具有“强制管辖权”――只要起诉就受理,对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执行就授权报复,因此WTO规则是真正的法律,而不是“软法”(soft law)。


  

  Jim说,以WTO为代表的国际法治建设,彷佛一场浩浩荡荡的国际大游行,终点线是自由,而他以能参加这场游行而感到骄傲。他遗憾地回忆起小时候在德克萨斯州参加童子军游行时,由于阑尾炎发作而被抬下来的情形。他说,他要尽力完成今天这场国际大游行,除非再次被担架抬下来!


  

  Jim立誓献身于这个事业,是因为他坚信贸易乃通往自由之路。他论证说,贸易能够给人们提供更多的选择,而自由恰恰就是选择的问题,因此贸易与自由的关系是:更多贸易等于更多选择等于更多自由。他还论证说,思想自由是自由的核心,更自由的贸易能够带来更自由的思想,而更自由的思想则能够带来更多的自由。Jim认为,WTO恰恰是一个推动更加自由贸易的组织。它有三项主要原则:削减关税――各国都要承诺降低关税,最惠国待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一视同仁,国民待遇――对国内国外产品一视同仁。这些原则为产品的自由流动创造了机制性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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