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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交付与诈骗罪的认定

  

  1.占有辅助人与占有人之间。由于从法律上不能认定占有辅助人为占有人,因此,在占有辅助人与占有人之间,可以存在占有转移,也就是交付。如果占有辅助人欺骗占有人,让占有人同意将财物实际转移为占有辅助人占有,比如进行买卖、租赁、借用、委托保管等等,即占有辅助人与占有人的关系变更为直接占有人与间接占有人的关系或者占有人与无权人的关系,则占有辅助人的行为构成诈骗。如果占有辅助人未经过占有人同意,自己擅自转移财物,使得财物脱离占有人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则应该认定为盗窃。


  

  2.占有辅助人与第三人之间。占有辅助人通常是根据占有人的指示转移财产,这种情况当然应该认定为交付。但实践中,占有辅助人经常会在没有得到占有人实际指示的情况下,独自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这些情况是否影响到交付行为的认定呢?本文认为并不影响。占有辅助人实际管领和控制着财物,这种事实上的占有,对外具有宣示其为占有权人的功能。占有辅助人出于为占有人利益处分财产的行为,具有表见代理性质,其效力及于占有人。无论第三人是以占有人的名义来欺骗占有辅助人,还是以本人名义来欺骗占有辅助人,只要占有辅助人是出于为占有人利益着想,应该认定交付行为成立且效力及于占有人。比如理论界经常列举的保姆交付主人衣物案。行为人谎称帮助房东取衣服,保姆信以为真,而将衣物交给行为人,行为人取走衣物逃匿。在此案中,保姆是受雇于主人并辅助占有衣物,系占有辅助人,其基于他人以主人名义指示转移衣物,实际上是为了主人利益而与行为人建立一种委托保管关系,其转移衣物的行为当然具有交付性质,故本案应认定为诈骗。又如销售员因为受到他人欺骗而出售物品但收到假币案。销售员实际是商场内货物的辅助占有人,其与顾客的交易行为当然及于商场,应该认定其行为属于交付,实践中也均认定为诈骗。


  

  但有些情况应该慎重考虑。例如停车场管理员见盗窃犯有车钥匙而放行的案件。停车场管理员也是停车场的占有辅助人,对于停放车辆有看护的义务,那么是否认定管理员的放行行为属于交付呢?当然不能。停车场对于车主仅仅负有防止偷盗等义务,由于车钥匙没有交予停车场,停车场并没有对车辆实际控制和管领,也就是说管理员并没有与车主之间形成辅助占有关系,不能认为管理员的放行行为是对占有的处分,不能认定为交付。而如果车主将车辆钥匙交予了管理员,管理员可以随时转移车辆,当然就是车辆的实际控制者,管理员与车主间便建立起辅助占有关系。此时如果他人以欺骗手段骗取钥匙开走车辆,就应该认定管理员的行为具有交付性质,属于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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