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交付与诈骗罪的认定

  

  二、各种交付形式中的诈骗认定


  

  (一)简易交付与诈骗罪的认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自动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这种情况通常与间接占有有关。比如甲在转让汽车给乙之前,乙已经租赁了该汽车,实际占有了汽车,双方经过约定,乙交付了钱款,就可以完成交付,发生所有权变更的法律效果。在这种情形下,如果乙以假币给付钱款,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没有发生车辆的实际转移,也应该认定为甲已经完成了交付行为,应该认定乙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既遂。


  

  (二)指示交付与诈骗罪的认定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这也与间接占有关。比如甲已经将车租赁给了乙,丙要买车,甲只需指示乙将车交付给丙即可。在民事法律中,只要三方达成了协议,则从协议生效时起,请求权发生转让并代替交付,甲与丙之间便完成了交付。这种情况下,如果丙支付给甲的是假币,说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乙尚未实际将车转移给丙之前,甲和乙依然实际控制车辆,因此在实际转移占有之前,属于诈骗未遂。


  

  (三)占有改定与诈骗罪的认定


  

  所谓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签订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比如甲卖车给乙,但同时乙又将车租给甲使用,这种情况下,无须实际转移车辆,即完成交付。但是,如果乙支付了假币意图非法占有,则由于未发生车辆实际转移交付,属于诈骗未遂。


  

  (四)占有辅助与诈骗罪的认定


  

  占有辅助人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实际控制和管领财产,占有辅助人基于占有人的指示完成的交付行为,其效力当然及于占有人。占有辅助人与占有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包括雇佣关系、临时看护关系、帮助关系等等,在法律上,从内部关系而言,占有辅助的存在并不影响到占有权人的认定,不能认定占有辅助人占有了财产;而从外部关系而言,占有辅助的存在对外又宣示着占有辅助人占有了财产。这种内外不同的法律关系,当然影响着对交付行为和诈骗性质的认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