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三,甲在一个照相机包装盒里装入两个照相机,然后拿着装有两个照相机的一个包装盒付款,店员因此只收取了一个照相机的货款。
在此案中,虽然店员将包装盒里的照相机都给付了甲,但是其仅仅认识到将其中一个照相机交付给了甲,而且其与甲约定的也仅仅是一个照相机,因此对于第二个照相机,并不明知,主观上也没有变更第二个照相机物权的目的,不应认定其具有交付第二个照相机的意思。所以对于甲不应认定为诈骗,而应认定为盗窃。[8]
例四,甲在某商场购物时,偷偷从一箱方便面取出几袋,并将一个照相机放入其中,然后拿着方便面箱子付款,店员因此只收取了一箱方便面的货款。
在此案中,店员并没有与甲约定交付照相机,也没有认识到其交付了照相机,因此不能认定其对于照相机具有交付意思,对于甲不应认定为诈骗,而应认定为盗窃。
例五,甲假装在商店购买西服,店员在让其试穿时,甲穿上西服后声称去照镜子,并趁店员接待别的顾客时溜走。
在此案中,店员与甲之间对于西服尚在要约和承诺协商阶段,商店发出了要约邀请,甲尚未与店员就交易达成一致。在民法中,商品买卖过程中的交付行为,是承诺达成后的转移动产行为。店员让甲试穿西服,只是双方在合同订立阶段的协商行为,此时如果因意外事件,西服出现毁损,从民事角度考虑,风险应该由商店承担,不应由甲承担,所以不能认定店员有转移衣服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不应认定店员的行为为交付行为。因此,不能认为本案为诈骗,而应认定为盗窃。
例六,甲在商店购买西服时,将一张假的身份证交与店员,声称带西服回家商议,如果家人同意,次日便付款,如果家人不同意,次日来还西服。店员同意后,甲便携西服逃匿。
在本案中,虽然甲与店员也是在就交易进行协商过程中,店员同意并将西服让甲带走,并不是出于改变西服所有权目的交付行为,但是从委托保管关系考虑,实际上店员已经将西服委托甲保管,也就是双方已经就西服占有权的转移达成了一致。店员让甲把西服带走后,此时如果西服出现了意外损毁,风险应由甲承担,所以应该认定店员将西服给甲,就是完成了委托保管关系的交付行为,应该认为本案为诈骗,而不是盗窃。
例七,封缄物问题。甲得知乙的摩托车后箱内有贵重财产,便向乙借用摩托车,乙同意并将车钥匙交给甲(没有将后备箱钥匙交给甲)。甲在使用摩托车的过程中,撬开后备箱,取走财物,后将摩托车还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