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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检察监督制度改革初探

  

  强化检察职能的落实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上述检察机关的弹性化问题,笔者建议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我国刑事检察监督进行刚性化改造,以期完善刑事检察监督的保障体制和机制。


  

  (一)应当遵循的原则


  

  1.坚持宪法原则。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法律的规定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法治是关于法律规则的治理,因而遵守宪法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法治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之一。因而,对刑事检察监督进行刚性化改造,修改刑事诉讼法应该遵循坚持宪法原则。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关”之地位,因而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就应当在宪法的框架内对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法律监督权的运作与保障机制进行改革,而不能突破宪法的规定。即使宪法的规定值得商榷,也应当留待修改宪法时予以解决,而不应当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进行调整时先行一步。


  

  2.立足中国国情。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观点,在我国这样原来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是一项十分艰巨而长期的历史任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至少要经历上百年的时间,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是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长过程中的初始阶段。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是我们考虑一切问题,制定一切方针政策的依据。在探讨刑事检察监督问题时,也必须认识到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这就要求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必须立足国情,一方面认识到,“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历史条件下,广大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强烈,社会各界对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保证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任务越来越艰巨。”[11]另一方面,对于现阶段改革目标设定不能太过超前,太过理想化。在权力配置、机构设置等方面都不能急于求成,不能期望一步到位,特别是不能“病急乱投医”,盲目地机械照搬西方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正确的做法应当是,随着我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逐步深化改革。对于阶段性的改革成果,应当及时用法律法规等形式固定下来。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层层推进,才能顺利实现刑事检察监督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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