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社会支持因素: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支持力量不够强大
在我国,随着环境问题的加剧和重大环境事件的不断发生,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讨论越来越热烈,有不少热心人士提出相关立法或制度建设的建议。如全国政协委员梁从诫在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尽快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提案》,吕忠梅等30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案[14],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先生提出了自己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设想”[15],陈法庆——一个普通农民也为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建言[16]。这些建议以及其他一些类似的呼吁都非常珍贵,但是,与建立一种与传统诉讼制度具有异质性特点的新制度的要求相对照,这些呼吁尚显微弱。我国检察系统对环境公益诉讼表现出了较高的热情,一些国家机关也尝试着开展了一些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特点的诉讼活动。[17]这些尝试是值得赞赏的,但从我国法律存在的朝向环境公益诉讼的解释空间来看[18],这种尝试尚有待拓展。在我国已经发生了涉及环境的诉讼(包括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也出现了与松花江污染事件有关的鲟蝗鱼诉讼等,这些诉讼不论是否进入诉讼程序,其对启发人们的诉权觉醒、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都是十分有益的。但这类诉讼实在太少,其中单纯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目的的更是少之又少。这一切都说明,在我国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力量尚不够强大(我们不能简单地把这种状态解释为百姓的冷漠、缺乏公共意识),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六、结语
上述五个方面的分析表明,我们应实事求是地对待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目前应取的态度是尝试,应当针对不利于该制度建设的制度、文化等方面的因素采取积极的措施。这里所说的尝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现行法律中寻找可以衍生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资源,通过对现行法律的局部修改提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空间。另一个方面是沿着现行法律的原则、精神对现行法律作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使环境公益诉讼成为现实的制度。既然传统法律文化中存在不利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设的因素,我们就应当设法克服这些因素的影响,这个过程可能是漫长的。针对西方国家与环境公益诉讼有关的制度各不相同的情况,我们不得不做的艰苦工作是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律制度、文化特点,选择确定适合我国效法、借鉴的制度。既然我国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力量还不是很强大,当前之策当然是努力唤起更强大的支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