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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违约金数额调整规则的探讨

  

  (四)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方式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裁判机构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但当事人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时应通过什么程序主张,在实务中见解各异。有观点认为,应当通过反诉或反申请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理由在于:减少违约金为一种与违约金请求权有直接联系的独立请求权,目的是为了抵消、动摇或者并吞原告或者申请人的违约金请求权,符合反诉和反请求的规定。“我们认为,由于违约金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中本来就存在较大的争议,很多学者和法官都理解不一。此时,若要求一生之中可能只打一次官司的当事人必须弄清必须通过反诉方式或者反请求的方式请求减少违约金的数额,委实有些苛刻。有鉴于此,司法解释既认可反诉的请求方式,也允许抗辩的主张行为。”[21]《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结论


  

  确定违约金数额的调整规则的前提是正确认识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者的最根本区别在于其是否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当违约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者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时,此时约定的违约金是惩罚性质的;当违约金低于造成的实际损失时,此时约定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在违约金之外,当事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违约金数额调整规则存在认识误区,调高违约金数额的规则抹煞了违约金与赔偿金的本质区别,调低违约金数额的规则并非完美无缺。


【作者简介】
崔文星,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88。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83-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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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福.民法债权.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250。
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228。
韩世远.违约金的理论问题.法学研究,2003.(4)。
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645,650,574,650。
韩世远.合同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90,592。
韩世远.违约金的理论问题.法学研究,2003,(4)。
杨立新.债权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326。
沈德咏,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209,206。
李国光.合同法解释与适用.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472。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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