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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理念的建立及其方法论的探讨

  

  第三,作为海商法核心部分的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和海上旅客运输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有关运输合同规定的具体化。海商法以调整海上运输市场活动为己任,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和海上旅客运输制度当然是其核心内容。基于海商法的国际性特点,其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和海上旅客运输制度必然受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及最近的“鹿特丹规则”的影响。但是,该海上货物运输制度和海上旅客运输制度毕竟是以我国《合同法》为基础的,应当依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并在其运输合同框架内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船舶租用合同制度和海上拖航合同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确立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精神的典型表现。因为,上述海商制度的突出特色在于其任意性规范。这意味着其法律规范的适用让位于当事人在船舶租用合同或者海上拖航合同的约定。


  

  第五,海商法的船舶碰撞制度、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等,均是以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的。船舶碰撞或者海上油污损害实质上就是海上领域的侵权行为,其行为人应当依法向受害人履行赔偿责任,所以,船舶碰撞或者海上油污损害的认定就应当以《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基础。然而,《海商法》又要适应其特殊性,实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这与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形成法律区别。


【作者简介】
贾林青,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8页。
赵中孚:《商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2、12页。
范健:《商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页。
周振想:《法学大辞典》,北京:团结出版社,1994年,第925页。
司玉琢:《海商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7页。
傅廷中:《海商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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