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学校虽尽了一定的义务但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存在一般过错,这种情况下,过错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作用与原因力大小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作用是不相同的,因为学校与第三人的主观过错悬殊很大,而且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学校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虽都是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但原因有主次之分,这时就不能采用纯粹的按份责任来分担责任。这时第三人的过错很大而且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侵害受害人的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让学校在其过错范围内按份承担补充责任是比较合理的,既照顾到受害人的利益,也平衡了学校与第三人的责任。但这里的补充责任的承担规则与前文提到的不同,是在按份责任基础上的补充责任。
五、对我国学校侵权补充责任问题的解决
依据以上的讨论,学校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范围应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应当与其尽到职责范围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及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相一致。也就是说,学校承担的责任是基于过错程度承担的一种有限度的责任,无论承担何种形式的责任,都不是无限的责任。所以我认为对学校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的处理应该区别对待,使得责任承担方式更加清晰、更加合理,其具体解决规则如下:
第一,如果学校根本没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及原因力理论,学校和第三人都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学校对其不作为的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应按照按份责任去划分第三人和学校的责任,按照过错的大小划分第三人与学校的各自责任,学校只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如果学校只是一般的过错,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和学校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都是受害人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但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主要作用,是主要的原因:学校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次要作用,是次要原因。对损害责任的承担,第三人和学校应根据各自原因的大小,按比例分担责任。这样,就可免除学校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同时,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学校没有很好的履行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是损害结果发生的间接原因,结合我上述的过错程度与原因力理论综合说对学校承担责任的分析,应先由第三人承担直接责任,在第三人不能承担责任的时候,再由学校在自己因过错应承担的责任内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