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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思考

【作者简介】

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注释】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物权法(草案)参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其中汇总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物权法》时所参详的立法资料及其对《物权法(草案)》作的说明与汇报。
王利明:《关于物权法草案中确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载《法学》2005年第8期。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5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精解》,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8页。
前引
前引,第169-170页;前引,第228-231页。
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7-398页。
比如2008年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孙宪忠:《论不动产物权登记》,载《论物权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02-420页。
前引,第403页。
尹田:《民法思维之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29页。
前引,第12页。
李永军:《物权与债权的二元划分对民法内在与外在体系的影响》,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
前引,第407页。
前引
应该特别指出,我国《物权法》中有大量条文是权宜之计,根本就没有办法在裁判中适用,登记也存在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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