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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模式并存思考

  

  二、“登记对抗”与“登记生效”两种模式并存的疑问


  

  (一)我国《物权法》中的登记规则


  

  我国《物权法》在总则中用专门一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分则各处亦对登记规则有所涉及。其中与物权变动之效力直接相联系的规定共有20多条,以下按照前文所述分类作一简单的梳理。


  

  1.登记生效。《物权法》总则第9条和第14条明确了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凡法律规定应当登记之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分则中的具体规定有第139145150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之物权变动的规定,第187条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之设立的规定,第224226227228条关于部分权利质权之设立的规定。


  

  2.登记对抗。采用这一模式的登记规则有第24条关于特殊动产之物权变动的规定,第127条和129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第158条和第169条关于地役权的规定,第188条关于动产抵押权的规定,第189条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此外还有宅基地使用权,虽然法条并没有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那样明确规定它属于登记对抗模式,只是将它指向了《土地管理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但仔细分析现行的《土地管理法》会发现,这一部分显然并不能完全归入登记生效模式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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