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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制度的“是”与“非”

  

  (二)改革和完善我国刑事启动程序的思路


  

  我国的法治建设在相当程度上还处于或长期处于“初级阶段”。龙宗智教授有一个著名的“相对合理主义”论断。即“在一个不尽如人意的法治环境中,在多方面条件的制约下,我们无论是制度改革还是程序操作,都只能追求一种相对合理,不能企求尽善尽美”。主张我们的司法改革应当坚持“渐进论”和“较好论”,即我们必须采取渐进的改良的方式进行,而不是“一步到位”;我们的司法改革应当“不求最好,只求较好”,不能企求司法脱离现实达到理想的合理化程度,而是在确保改革的有效性的前提下,使其在原来的基础上前进一步,达到一种相对的合理性。[12]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在西方法治国家,由于强制侦查措施受到司法审查制度的严格控制,随机启动侦查程序并不会对人权造成任何的危害。但我国司法现状决定了我国立案制度的改革难以去追求一种绝对的理想状态。


  

  与我国的立案制度密切相关的是,我国的强制侦查措施除逮捕需要检察机关审批之外,还尚未建立完整的强制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而且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仍不可能完全改变这一状态。我国现有的刑事立案制度虽然不能及时地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但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强制侦查的控制功能。我们在改革立案制度的时候,必须考虑原有制度的这一功能。西方各国的随机型启动模式符合刑事侦查启动的及时性原则,是值得我们借鉴的,但其前提是必须具备有效的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


  

  因此,我们应当在借鉴国外的随机型启动模式,使我们的侦查程序能随机启动,以及使侦查程序启动后,强制侦查措施能得到有效地控制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为此,笔者认为,立案制度总体的改革思路应当是采用二分法,将侦查程序区分为初步侦查程序和正式侦查程序,分别适用不同的启动模式。其中,初步侦查程序采用非强制性侦查措施,由于基本不涉及对公民权利的侵犯,采用随机型启动模式;正式侦查程序可以采用任何侦查措施,由于可能对公民权利造成侵犯,采用程序型启动模式,防止强制侦查权的滥用。


  

  1.初步侦查启动程序。由于初步侦查阶段,原则上适用任意性侦查措施,因此,不涉及对公民权利的侵犯。为有利于迅速及时查获犯罪,宜采用随机型启动模式。即在侦查机关知悉犯罪消息的时候,可以随时随地启动侦查程序。即与我国目前的“初查”制度相似,但司法理念不同,已经不作为“立案审查”手段存在,而是侦查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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