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将侦查程序视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阶段,而是将其视为控诉的准备阶段,因此没有专门的关于启动侦查程序的规定。一般来说,对特定公民实施逮捕就标志着刑事诉讼的正式开始,这种模式也被称为“对人的随机型启动模式”。[6]但刑事诉讼的真正启动是基于调查程序的启动,在英、美等国家,当警察有理由认为犯罪事实已经发生的时候,就可以开始进行调查活动,侦查程序实际上完全由警察机关自行随机决定。英国1964年修订的《法官规则》第1条规定,当警察正试图发现犯罪是否已经发生或作案人是谁,警察认为可获得有用的信息,即可展开侦查,他有权讯问任何人,而不论该人是否为嫌疑人。因此,侦查启动也属于随机型启动模式的范畴。
(二)程序型启动模式
程序型启动模式,是指侦查程序启动之前须经过一个特定的成立刑事案件程序,即立案程序,包括审查立案材料的立案审查程序,立案的审批,法律文书的制作等,如未立案则不能启动侦查程序。这种侦查程序性启动模式的典型代表是前苏联及全面继受前苏联制度模式的社会主义国家。
如前苏联《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只有在作出了提起刑事案件的决定后,权力机关才能进行《刑事诉讼法典》所授权进行的一切诉讼行为。”[7]而在提起刑事案件程序之前,侦查机关不得开展刑事诉讼规定的侦查活动。侦查人员接受告发后,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包括就地调查,认为存在犯罪事实有提起刑事诉讼必要的,便需要作出提起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书,办理相关手续。这一决定书的作成标志着前苏联刑事诉讼的开始。[8]
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的刑事诉讼法仍然继承了前苏联的刑事诉讼启动模式和规定。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146条第4款的规定,侦查员、调查人员关于提起刑事诉讼的决定应当立即送交检察长,决定应当附上审查犯罪举报的材料和相应的笔录和决定。检察长收到决定后,作出是否同意提起刑事诉讼的最终决定。但在刻不容缓的情况下,调查机关可以先行开展侦查行为,如勘验、搜查、提取、拘留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等。[9]
比较上述两种模式可见:随机型启动模式具有更大灵活性,程序型启动模式在利用侦查手段时显得更为慎重。一方面,在刑事诉讼的启动阶段,由于犯罪行为自身的隐蔽性和突发性,刑事侦查程序必须经常处于一种戒备性状态,以对犯罪做出快速、机动的反应,并能在第一时间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由于侦查权具有高度侵犯人权的特点,应当对侦查手段的使用予以有效的控制。但在刑事诉讼的启动阶段,并不代表强制侦查措施的使用,实践中往往是先行采取任意性的侦查措施,不涉及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如果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还可通过司法审查机制来保障其权利不受侦查权的非法侵扰。因此,在对使用强制性措施严格限制的基础上,随机型的启动模式较好地满足了刑事诉讼启动阶段打击犯罪的需要,而程序型启动模式虽对侦查措施的使用有一定的控制作用,但即时的程序性限制大大削弱了刑事诉讼启动的应变性和主动性,对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目的的实现殊为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