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塑造政府权威
政府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而言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而加强政府的权威就成为一个必然的选择。然而,政府权威的塑造并不等同于政府能力的不断加强,否则就会陷入“诺斯悖论”而不能自拔。随着社会多元化的不断发展,过去通过意识形态所建立的政府权威已经演变成为以经济政治实力为基础、在制度范围内“可以进行选择的”政府权威。从我国宪法的规定来看,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乃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政府权威来自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政府权威的建立必须从政府职能的转变中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因而,重塑政府权威,就必须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树立“以公众为中心,以公平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行政服务理念。
为全面实现政府能力之目的,行政硬权力之运用方式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有着强大的吸引力。这种权力运用方式尽管可以形成一种“强制型权威”,却不利于政府在社会公众中的威望——一种“非强制型权威”的建立,而“非强制型政府权威”乃是现当代社会国家实现其和平发展与和谐稳定之社会秩序的根本所在。通过协商民主和正当程序的法律规制,行政软权力之运用方式,能够摈弃传统行政硬权力形成的的垄断的话语权,构造一种更为开放的行政权话语系统。因而,行政软权力的普遍运用,有利于充分落实多元协商民主制度,推动程序理性价值观念的社会传播,充分调动公民参与行政法治实践的热情,潜移默化地影响公民的公共思维和行为,从而有利于建立更为有效和持久的政府权威。
(五)完善行政权的合理构造,解决“硬权力不硬” 的困境
长期以来,由于欠缺对软权力运用方式的科学研究与探索,致使过分强调硬权力的运用或者在一些不适于运用硬权力的领域运用硬权力,使得社会治理变成一种“威权治理”。这种“威权治理”除了会引发潜在的不和谐因素以外,还不可避免地导致硬权力在运用过程中遇到阻力时的退缩,从而影响了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权威,为少部分人通过非法律途径向行政机关施压提供了借口,并形成对行政执法极为不利的环境。近些年来,由于过分迷信强制和制裁的力量而忽视了执法过程中所有参与者制度性的相互学习,加剧了规则表达和规则实践之间的背反{12}37,同时,在“稳定大于一切”的政治观念指导下,行政机关在运用硬权力的过程中开始遇到硬权力“硬不起来”——“执法不能”和“执法打折扣”——的现实困境。这种现象的大量发生,影响了政府的权威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也对大量阻挠执法、上访现象产生了深层次的影响。行政软权力的大量运用,恰好可以弥补行政硬权力的内在缺陷,通过对行政权内在品格的重新塑造,有利于科学界定行政权软权力和行政硬权力的运行领域,采取行政硬权力、行政软权力或者行政硬权力与行政软权力相结合的科学合理的行政权运用方式,从而解决“硬权力不硬”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