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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本酒税案上诉机构裁决述评

解释――日本酒税案上诉机构裁决述评


杨国华


【关键词】日本酒税案;上诉机构裁决
【全文】
  

  1996年10月4日,上诉机构就“日本酒税案”(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s,WT/DS8/AB/R,WT/DS10/AB/R,WT/DS11/AB/R)作出裁决。这是上诉机构审理的第二起案件。


  

  本案的争议,是GATT第3条,即“国民待遇”的解释问题。上诉机构经审查后认定,专家组对第3条的若干解释是错误的。


  

  国民待遇原则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上诉机构在裁决中对这一原则的宗旨进行了高屋建瓴的概括。上诉机构说,第3条广泛而根本之目标,是防止采取国内税和管理措施时实行保护主义。具体而言,是确保国内措施适用于进口产品或国产产品时,不会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因此,第3条要求WTO成员为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提供平等的竞争条件。WTO协定起草者们的用意,显然是要求进口产品一旦清关,就应与同类的国产产品一视同仁,否则就会出现对国内生产的间接保护。不仅如此,进口数量所反映的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之间税收差异的贸易效果,这一点并不重要,甚至并不存在;第3条所保护的期待,并非具体的贸易量,而是进口产品与国产产品之间的平等竞争关系。WTO成员可以通过国内税收或管理措施实现其国内目标,但不得违反第3条或其他WTO承诺。


  

  结合本案,上诉机构进一步阐述道,在考虑第3条与WTO协定的其他规定之间的关系时,第3条防止保护主义这一广泛目标必须牢记。尽管保护谈判所达成的关税减让是第3条的目标这一,但专家组认为这是“一个主要目标”的说法,不可过份强调。上诉机构认为,第3条的总体范围不应限于关税减让;第3条所规定的国民待遇义务,是为了普遍禁止使用国内税收和其他管理措施对国内市场提供保护。这一义务显然也延伸到关税减让之外的产品,而这一点在第3条的谈判历史中就有所体现。


  

  关于国民待遇原则,上诉机构总结道,WTO协定是条约,相当于合同。WTO成员在行使其主权,追求其相应的国家利益时,显然是进行了讨价还价。为了获得利益,必须履行承诺,而其承诺之一就是第3条所要求的国民待遇。


  

  本案中,上诉机构还对一个条约解释的理论问题作出了明断。


  

  专家组认为,经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专家组报告,属于“嗣后惯例”(subsequent practice),是GATT的组成部分。上诉机构不同意这个观点。上诉机构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提到的解释条约所援用的“嗣后惯例”,一般是指一系列协调、共同和一致性的做法或说法,足以建立理解协定含义的清晰方式。单个行为不足以成为嗣后惯例。上诉机构进一步说,尽管专家组报告是GATT缔约方全体所通过的,但通过了报告,并不能说缔约方全体对专报告中的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达成了协议。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专家组报告中的结论和建议对争端双方有约束力,但后来的专家组不必在法律上受到先前专家组报告中的细节和推理的约束。上诉机构说,“我们不相信”缔约方全体在决定通过专家组报告时,将其决定视为相关规定的最终解释;“我们也不相信”这是GATT的用意。上诉机构解释说,得出这一结论是有具体理由的,即《WTO协定》第9条第2款所规定的“部长会议和总理事会对本协定和多边贸易协定有绝对的解释权”。这一条还规定四分之三多数表决权。这一明确规定说明,解释权并非隐含或随意地存在于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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