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第一种情况而言,由于司法资源的容量无法适应高犯罪率的现实,司法机关能够认真仔细解决的案件只占很小比例,这样,不仅已审结案件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会造成大量案件的积压和拖延,因此,其对效率价值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就第二、三种情况而言,它是以牺牲法律的严肃性为代价换取诉讼效率的,.而且往往会造成无罪之人受到错误追究,使诉讼的公正性受到严重破坏,因此,是与现代司法的目的与精神相背离的。
就第四种而言,这种选择,虽然有一定法律依据,也无损诉讼的效率,但却会使真正有罪之人逃避法律制裁,使民众要求惩罚犯罪、伸张正义的情感受到伤害,同样有损诉讼的公正原则。
正因为上述任何一种选择都不可能使公正和效率得到兼顾,因此,在司法资源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如何求得两者的平衡和统一,就成为司法实践所面临的最大困惑,而在笔者看来,实行辩诉交易无疑是求得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最佳选择。
辩诉交易能够快速结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这点前文已作详细论证。那么,辩诉交易是否会因此而破坏诉讼的公正原则呢?
对之,笔者认为,面对灰色案件,辩诉交易对公正的保障是不容否定的。
其一,通过控辩双方的协商,换取被告人认罪,增加了指控证据,补强了控诉证据的不足,使得案件的处理更符合证据规则,从而使得案件的处理更接近于客观与公正。
其二,公正有理想公正与现实公正、绝对公正与相对公正之分,以案件的本来事实为依据,希望案件的审理结果完全做到事实清楚、量刑适当,这反映的是一种理想的、绝对的公正思想,但任何刑事诉讼活动都是对过去已发生案件的一种事后追究,案件事实不可能原原本本予以再现,只能借助于各种证据予以事后确认。然而,受主客观因素影响,人们利用证据还原案件事实的活动总会呈现一定的局限性,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难免会出现差异,甚至是较大的差异,法律也会有其无奈之处。那么,面对灰色案件,在案件原本事实无法还原,绝对的、理想的公正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退而求其次,以被告人认罪给其一个惩罚,追求一个相对现实的公正,不失为一个相对理想的结果,虽然它弱化了探求真相的能力,给予罪犯的处罚与原本的客观事实会有出入,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有罪的人得到法律的惩罚。虽然可能导致重罪轻判,但这总比因证据不足让罪犯逍遥法外要好,正所谓“半块面包总比没有面包强。”特别是对我国这样一个重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国家来说,辩诉交易无疑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