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以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解决农地权益争议的原则
过去三十余年的改革,我国在土地政策和土地法制方面走过的路程,可以概括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二元结构虽然一直没有变,但在不变中还是呈现出“从可承包,到可出让,再到可入股……”这样逐渐放松政府规制、多元化多样化运行的趋势。对此,普遍的社会认知也走过了从一律反对、到逐渐接受、再到普遍推行,乃至通过立法建制加以制度保障的轨迹。三十余年来出现的农村土地改革举措,从总体上、主观上讲,应当说主事者还是想有利于实现和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让农民更多地享受经济改革和发展的成果,通过调整财产政策、完善财产法治,来巩固民本、改善民生。
当今社会,政府改革已成为各个国家、地区应对新的社会发展和环境变化而进行的战略变革。在传统的管理型政府中,政府作为富有多方面优势的管理主体,处于管理的核心位置,驱使着作为管理客体的整个社会围绕政府的意志和活动运行。管理型政府施展控制的前提是社会处于低度复杂性、不确定性的历史状态。到了20世纪后期,随着社会的复杂性、不确定性的迅速增长,管理型政府的控制模式开始出现失灵的情形,特别是进入2l世纪,这种政府控制失灵的情形日益突出。建立服务型政府则意味着政府由原来的控制者,改变为引导者和服务者,政府从以控制管理为要务转变为以提供服务为要务,管理目标由经济领域更多地转移到公共服务领域。服务型政府适应了我国面对工业化与后工业化两个过程一起走的现实,是一种更理性、有效率的政府模式。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是政府管理模式的革命性改变,它有利于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创新,至少有利于促使此类新举措符合法治化发展方向,而这些举措的采行也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
四、结语
土地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性条件,大力促进并有效保护农地权益是从根本上解决涉农问题的一个关键。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改革深化、发展加速的当下,推动土地制度革新更需要探索勇气、科学态度和法治精神。下一步应以农地权益保护为核心,通过观念更新、制度革新、方法创新和政策调整,不断完善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依照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原则和规范,有效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有效防控行政权力的滥用,这对于推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建设与社会和谐,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法治发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