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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与民争利还是服务便民

  

  出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制度革新举措,需要考虑风险问题,这是要在前进过程中探索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把选择权利交给农民,通过农地管理民主化来解决。过去常说一句话:“谁能够真正关注、理解、解决好自己的利益所在?是自己。”实际上这就是通过机制重建,让农民能够切实享有更多的选择权。


  

  (二)创新土地制度与严守权利克减底线相结合的原则


  

  作为私权利的财产权当然可以受到限制,但它也是一种基本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应当严守克减底线和法律程序。推出土地制度革新举措应坚持法治精神,防止借创新之名行营私之实。我将这个基本界限概括为如下四项原则:1.对于公民来说属于赋权(权利)性、授益性、可选择性的规范出台和制度创新,可以适当宽松一点;2.对于公民来说属于权限(权利)性、损益性、禁止性的规范出台和制度创新则应非常谨慎和严格审视;3.创新举措的出发点、目的性必须正当,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私益与公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的兼顾平衡;4.创新举措的社会效果应与主观动机相统一,有助于贴近出发点和归宿点。土地制度革新举措与这些原则符合就坚持实行,不符合就应改正或摒弃。否则,创新举措变了味,偏离正确方向,民众反映强烈,政府形象受损。


  

  (三)完善农民权益保护机制夯实和谐社会基础的原则


  

  立法建制、依法有效地保护农民权益特别是农地权益,具有巨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涉农问题,曾出台一系列的土地政策文件,也制定过一些土地法律规范,但立法建制和政策调整远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按照以人为本、服务便民的要求逐步完善农民权益特别是农地权益保护的有关法律体系和机制方式,对于妥善解决涉农问题,持续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法治发展意义,成为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基础环节。


  

  应当按照财产法治精神和《物权法》的规定,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规范征地审批权限和程序,改进征地补偿费的确定及分配方法,完善面向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强对征地补偿的监督等方面入手,逐步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对当下各地推出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革新举措,要用发展和法治的眼光来看待,冷静和宽容的态度来对待,同时改革的主事者也应更严谨、更审慎地对待农地改革创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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