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即时性
逮捕是随即采取的措施,是不可拖延和延缓的,所以有的法律也称之为紧急逮捕。检察官或者司法警察职员,在有充分理由足以怀疑被疑人已犯有相当于死刑、无期监禁以及应判监禁之罪,由于情况紧急而来不及请求司法官签发逮捕证时,可以在告知理由后逮捕被疑人。在此场合,应当立即办理请求司法官签发逮捕证的手续。在不能签发逮捕证时,应当立即释放被疑人。紧急逮捕的场合,准用令状逮捕的有关规定。
(三)当场性
逮捕是在犯罪现场或发现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证据的现场采取的紧急措施,也称之为当场逮捕。当场逮捕依司法警察有无自由裁量权分为应当逮捕与可以逮捕。
应当当场逮捕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其一,被逮捕人必须属于现行犯,包括实施犯罪时即被发现、在实施犯罪后立即受到追踪和有物品、痕迹表明其刚刚实施了犯罪的人。当某人被当场发现实施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既遂或未遂的非过失犯罪时,应当对该人实行逮捕。如果属于告诉才追诉的犯罪,只有当提出告诉,包括向在现场的司法警官或警员提出口头告诉时,才执行当场逮捕。如果享有告诉权的人宣布撤回告诉,则将被逮捕人立即释放。其二,被逮捕人实施的必须是依法应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故意犯罪和故意实施的下列既遂或未遂犯罪,包括依法应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危害国家罪、危害公共秩序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个人人格犯罪、具有某些法定加重情节的盗窃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或携带武器和爆炸物犯罪、有关麻醉品或精神药物的犯罪、发起、建立、领导和组织集团犯罪、黑社会等团体的犯罪。
可以当场逮捕的情况是如果某人被当场发现[2]实施依法应判处监禁刑以上故意犯罪或者实施依法应判处较重刑的过失犯罪,警察有权对其实行逮捕。当存在制止犯罪活动的必要性时,警察也有权逮捕任何被当场发现实施某些犯罪的人。如果属于告诉才追诉的犯罪,只有当提出告诉,包括向在现场的警察提出口头告诉时,才可以执行当场逮捕。如果享有告诉权的人宣布撤回告诉,则将被逮捕人立即释放。在规定的各种情况中,只有当有关措施以行为的严重性、行为人的危险性或者有关行为的情节为合法依据时,才能实行当场逮捕。就可以逮捕而言,被逮捕人所实施的必须是依法应处监禁刑以上的既遂或未遂故意犯罪、应重判的过失犯罪以及贪污罪、受贿罪、妨碍公务、销售或提供劣质药品或销售有毒食品罪、人身伤害罪、盗窃、毁财,诈骗以及侵占罪。对上述犯罪的行为人,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和具体情节以及行为人的危险性程度,决定是否当场逮捕。
(四)正当性
逮捕是指剥夺个人的自由。为了逮捕合法,总是对它有严格的条件,即它必须由赋予这一权力的当局行使。这一法定权力反映了对于个人自由的重视。逮捕正当性是指逮捕的事项是否合法和理由是否充分,是审查的重要内容,也是决定是否释放的关键。一旦执行了逮捕,并将该人带到警察局,则要求警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有关事项是否正当。如果不正当,该公民将被释放。警官在警察局进行审查认为逮捕合法,并且认为没有理由将嫌疑人拘留在警察局,警察机关有权无条件地释放该人,或者按警察保释先释放该人,以后去法院出庭,或者将该人拘留在警察局。
(五)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