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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拆迁”与权利实现的辩证关系

  

  六、正当程序与参与型行政


  

  正当程序是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征求意见稿》曾规定“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须事先进行民意征询,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次征求意见稿》删去了该规定,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是比较符合实际的。这样规定并非意味着“原居民没有发言权了”,因为人大审议通过就是间接民主形式下“居民有发言权”的具体途径。《二次征求意见稿》在征收环节的正当程序方面已经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参与的现代法治理念。但是,拆迁领域的权力行使正当性首先依存于规划和规制等一系列拆迁之前的制度安排。解决是否应该征收、应该如何征收以及是否应该保障、应当如何保障等一系列问题,是确定是否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之重要支撑,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则依赖于相关规划和规制是否正确。如果规划和规制是科学合理且合法的,那么基于该规划的房屋拆迁决定的前提是没有问题的,在此基础上才能探讨房屋拆迁决定本身是否理所当然地应当得到尊重和执行;如果规划本身就是有问题的,那么就不应该进行房屋拆迁。所以,建立和完善人民对规划和规制领域的参与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当然,之前的制度安排不是该条例所调整的范围,所以,相关过程论视角的参与型行政只能期待其他相关法规范的修改完善,而不应苛求《二次征求意见稿》对相关正当程序作出全面规定。


  

  令人欣喜的是,《拆迁条例》的修改过程体现出较强的公众参与色彩,在汇总了大量意见的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作出修改,再度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将引发人们更广泛的讨论。让人们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让各领域各阶层的诉求得到充分体现,对于确保法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具有重要意义。不过,值得确认和强调的是,公众参与或者民众参与是必要的,而对于法规范的制定乃至规划科学性和房屋等财产权保障公平公正和充分性来说,尤其应当重视和完善相关领域的专家论证机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意见和建议,如何做到既将合理诉求和建议反映于法规范和规划等之中,又能确保法规范和规划等的合法与科学合理性,确保其可接受性和实施的实效性,则是需要有关部门认真对待的一个课题。


  

  结语——秩序的权威与课题


  

  中国于2008年举办北京奥运会,2010年GDP成为全球第二。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期,同时也进入了问题、矛盾和纷争多发且不易解决的攻坚时期,故而须格外重视开发行政和土地规制过程中相关权利救济的制度和理论之完善,致力于形成生活空间行政的拓展,致力于通过科学合理且合法的程序及标准来解决各种问题,化解矛盾和纷争。无论是规划还是规制,既然是为了特定的公益事业而进行的,那么从公平负担的立场来看,对由此而造成的“特别的牺牲”当然应当予以补偿。基于这种观点,我们应该引进完备的程序和利益衡量机制,对权益进行过程性和动态性的保障。对于土地规制的权利救济途径有很多,并且各种途径应当也存在一定的交叉使用或者并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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