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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拆迁”与权利实现的辩证关系

  

  五、补偿标准的科学性


  

  拆迁领域出现的诸多问题,主要源于拆迁开发利益分配欠缺科学性,如何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是其关键。如在嘉禾强拆事件中,县委县政府为了建设商贸城等发展需要,而将刚刚建成不久的许多房屋拆掉,造成了很大浪费,也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利益。在拆迁领域须建构一系列利益衡量程序机制,对拆迁及相关事项作出全面客观和科学准确的评价,应当是修改《拆迁条例》的重要目标。


  

  从世界各国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来看,自然权性质的人权思想逐步淡化,代之以能够应对社会乃至经济变化容许性的新思维。并且,虽然对财产权的规制乃至侵害必须有法律依据,但其容许范围极其巨大,而关于补偿是否必要和如何确定补偿基准的问题,成为近年来各国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中国推进拆迁领域的制度完善,同样须强调尊重财产权,强调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的前提下可以用于公共目的。换言之,在经合法且正当的程序确认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后,私人须履行其忍受的义务,而在制度设计层面,须确立相应的利益衡量机制,以确保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只要有正当程序和科学的补偿标准支持,制度的推行将会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支持。对于极少数“以闹取利”者,则应首先予以解释引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仍不奏效,则应依法强制。在拆迁领域相继出现暴力抵抗甚至自焚、跳楼等严重的社会问题,与相关解释引导工作不到位有关,更与相关补偿严重不到位密切相关。要从根本上解决此类问题,还是应当有完善的制度保障。


  

  《二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将房屋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并且,“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样规定有助于更好地在征收环节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但是,对于“市场价格”乃至“类似”等的确定并非没有争议,这就需要建构相应的确定机制。


  

  补偿标准要提前征求被征收人意见,事前公布补偿方案,增加了补偿标准确定过程的民主性和透明度,因而也就增加了其可接受性。但是,从社会国家原理来看,这还远远不够,尚须明确生活再建补偿的理念和机制。《二次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也有规定,比如,在补偿方式上,规定了可选择的产权置换、回迁等,住房条件很差的被征收人,除了按规定给予补偿外,住房保障还可优先安排,不用再排队等候;强拆之前,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必须到位。这些都是值得肯定的。不过,要切实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还须对相关程序予以完善。比如说,对住房保障的优先安排须架构具体的操作规程,否则,目前保障性住房领域中存在的实质上的不公正现象将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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