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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拆迁”与权利实现的辩证关系

论“拆迁”与权利实现的辩证关系



——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为素材

杨建顺


【关键词】拆迁;权利实现
【全文】
  

  引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及相关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全面修改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是必要而迫切之举,这是各界的共识,但是,关于如何修改《拆迁条例》则“存在很多不同意见”,“大家意见分歧比较大”。


  

  国务院法制办于2007年着手起草、研究条例草案,于2010年1月29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0年12月15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二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行政法规颁布施行前史无前例地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一方面体现了政府部门对民意的充分尊重以及对公开立法、民主立法乃至科学立法的良好态势,另一方面恰恰也反映了该领域问题的复杂性,同时也表明目前的规定在内容和方式方法上存在诸多问题。


  

  与《拆迁条例》相比,《征求意见稿》和《二次征求意见稿》均有突破性进展,这是有目共睹的。但是,由于没有正确理解和把握“拆迁”与权利实现的辩证关系,《二次征求意见稿》仍有许多值得商榷之处。


  

  一、从“拆迁”改为“搬迁”看观念的转变与承继


  

  对《拆迁条例》进行修改,将其更名为《征收与补偿条例》,将“拆迁”改为“搬迁”,是采纳了“拆迁太过刺眼”,可以考虑不要“拆迁”二字之学者建言的结果。这一方面反映了“拆迁”刺眼的实情,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起草者民主立法的姿态。这种姿态是值得肯定的,但这种做法却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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