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诉讼哲理化研究的基本问题
(一)诉讼中的人权与人学研究
人文精神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历史性、大众性和民族性的特征。人文精神在西方和中国都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但两者仍有共通之处,主要在于:西方社会人文精神更多地强调了个人的发展和自由,而中国社会的人文精神则更多地是在社会大环境许可下,允许人的发展和受尊重。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人文精神的精髓在于“以人为本”。
我国经济发展和历史进程的过程中,改革司法制度,加强诉讼中的人文关怀具有必要性。刑事司法中的人本精神,含有这样的一种基本理念:就是在刑事司法中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将人(特别是那些权利最易被抹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人”相待,承认并尊重其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给予其作为人应有的礼遇,反对将其物化、客体化、工具化。然而,刑事诉讼中的做法与人文精神的落实有一定的差距。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甚至到执行,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尊重有关人员人权的问题。而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刑事诉讼中司法者存在错误的认识,未能真正以人文精神为指导开展司法工作。具体而言,刑事诉讼中的思想误区主要存在着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的思想。因此,从根本上说,刑事诉讼法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的两个目的,应当在人文精神的贯彻中得到平衡和实现。现代司法不能仅仅只讲惩罚犯罪,还应当关注惩罚犯罪过程中遇到的人权保障问题,毕竟惩罚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中国文化中的“人文精神”,实现人类的全面和谐的发展。在此意义上,我们必须纠正错误观念,树立刑事诉讼中“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
笔者提倡把“以人为本”、“人文关怀”引入刑事诉讼领域并形成相关的学术成果。在笔者的具体指导下,这些成果已经在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执法效果,社会反响也十分强烈。在转型时期,笔者率先提出把“伦理学”、“人学”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结合在一起,用“人文精神”的理念来构筑刑事诉讼程序,把“以人为本”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原理指导刑事司法的实践。数年来多次指导学生研究刑事诉讼与人文精神的关系,把“人学”著作列为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参考书目,并以“刑事诉讼中的人性基础”和“刑事诉讼与人文关怀”为题,完成了两篇博士论文,其中一篇已出版。这些研究成果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把宪法修正案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落到了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