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识思维从自在思维到自觉思维
刑事司法活动是受规范指引的认识活动。研究者和执法者在具有日常性特征重复思考和行动中往往由于司空见惯而逐步形成习惯性的思维,从而对于需要检视和分析或者批判的事物往往也难以提出“为什么”和“应如何”等具有反思性和精神自觉性的问题,只是凭借着积习以及工作经验等自发地传承下来的自在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此时的自在思维是具有自然主义和经验主义色彩的生活规范自发活动。处于这种生存样态中的人所从事的是自在自发的活动,它是一种自然而然地、不假思索地进行的重复性实践活动。此时经验消解了理性、重复消解了反思、固有模式消解了法律规范应有的作用和立场,从而导致行动中的法和纸面上法的疏离。而哲理化研究本身就是强化理性,有意识有目的地跟随正当性的规范和规则来实践。
理性思维的锻造,主动探求,积极反思,会推动研究者和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理论思维能力,并且有助于对规则的理解。在反思中收获理性,在实践中获得知识,以自觉思维代替自在思维,不仅有助于克服研究和执法中的惰性,克服积习流弊,同时更有助于实现认识的规范化、正当化。
(三)从根本上提高执法者的理念和素质,提升执法效率
虽然哲理化思维这样的提法会让很多人联想到形而上的抽象逻辑和论证,但是现实中刑事诉讼的哲理化教育和推广都在我们的身边。从2006年春天开始全国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其本质上就是关于法的哲理性教育。其中所包含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核心价值体系以及执法为公、执法为民的基本宗旨都紧紧围绕着哲理的层面切入主题,并在学习和讨论中加深理解和认识,在实践中奉行和贯彻。加强刑事诉讼哲理化研究,提高研究者和执法者的理念和素质,不仅能够从根本上解决执法思想意识问题,更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为意识偏差等问题导致的执法不公和权力滥用情况的发生,极大地提高执法效率。
(四)解决认识论和价值论问题,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
认识论和价值论是指导人们处理事物和关系的基本方法。在自在思维中,认识论和价值论通常是在日常生活中经由经验逐步积累而形成的。这样的认识论和价值论往往更多地基于现实性的考虑从而忽略事物背后的机理,并且由于经验主义是以直观主义作为一定的特征,在经验主义形成的过程中,往往由于个体差异而导致个性化,并难以形成一般性的共识,而在间接经验主义当中,传承中的再加工往往导致初始信息和有益价值的丧失。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告诉我们自在思维中自发形成的认识论和价值论往往是片面的,肤浅的。因此有必要从哲理角度深刻思辨,从而提供更科学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认识论和价值论。同时通识性的认识论和价值论的深入人心,有助于在全社会、特别是执法者当中形成一致处理问题和分析问题的方法论,从而促进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