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职罪被告人的不同身份,国家量刑权实现过程中,军法从严原则具体表现为“军人”从严原则,即:(1)一般军人从严原则。一般军人从严原则是针对犯罪主体的普通身份和军人身份区别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刑法规定的军职罪行为可以由普通公民实施,也可以由具有军人身份的人员实施。但是如果军职罪行为由普通公民实施,其行为则不构成军职罪,行为人也不承受严厉的军职罪刑事责任;而具有军人身份的人员实施了任何一种军职罪行为,其行为必然构成军职罪,并承受国家相应的否定评价。另一方面,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军人身份的人员和普通人员实施刑法规定的同样行为,但是由于两者身份的不同,从而构成具体罪名也不同,具有军人身份的人员承受的刑事责任必然要重于普通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叛逃行为,最高刑罚可以判处10年有期徒刑,而军人叛逃,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死刑;普通公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军队)依法执行职务的,最高刑罚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最高刑罚可以判处死刑。可见,刑法对具有军人身份的人员的惩处是何等严厉!(2)特殊军人从严原则。特殊军人从严原则是指负有特殊军人身份的人员,如果实施军职罪行为,与实施同样犯罪行为的一般军事人员相比较,特殊军人身份的人员承受的刑事责任要重于一般军事人员。这是因为有特殊军人身份的人员负有特殊的军事职责,而这些特殊军事职责是国家军事利益实现的必要,如果此类身份人员实施违反其职责的行为,将严重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实现,所以刑法从严规定了此类人员违反职责罪的刑事责任。特殊人员从严原则的主要表现:一是在确定刑事责任存在与否方面,特殊人员从严。如一般军人临阵畏缩,作战消极,或者对处于危难中的友邻部队见危不救的行为,不构成军职罪,很有可能依军纪规定处理,但具有指挥身份的人员则可能分别构成违令作战消极罪或者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而承受相应的刑法的否定评价。类似情况还有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玩忽职守的行为,领导、指挥人员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行为,或者虐待部属的行为等等。二是在行为人承受刑事责任的程度方面,特殊人员从重。如军官与士兵、领导者与部属实施了同样情节的临阵脱逃罪行为,军官、领导者承受的刑事责任就要比士兵重。
由此可见,军职罪量刑权的实现中,行为人的军人身份决定“军法(人)从严原则”的必然贯彻。但也有学者对此持有异议,认为“军法(人)从严原则”的适用与刑法第4条规定的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违背。笔者却非如此认为,在军职罪量刑权的实现当中,“军法从严原则”的适用不仅不与“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违背,而且它还把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从理论上讲,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任何人在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后都应平等适用刑法,而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这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犯罪行为人适用法律的普遍性要求,它是一种具有“平均意义”的平等。军人作为社会关系的主体之一,必然要接受国家法律规范的调整。当其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时,就应该和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一样平等承担刑法规定刑事责任,不能因其特殊身份而不受国家的否定评价。第二,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后,其应承受与其身份相对应的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一类犯罪人在适用法律上的特别要求。这也是一种平等,一种“分配意义”上的平等(针对一类人员)。军职罪适用军法(人)从严原则就体现了“平均意义”的平等与“分配意义”的平等的统一。刑法第450条规定,只有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军人身份负有军人职责的人员,才可以构成军职罪主体,才可以适用军法(人)从严原则。国家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也是因为此类人员的行为与国家军事利益安危之间的紧密关联。而军法(人)从严原则也是针对刑法中所有具有军人身份这一类人员而言的,它适用于所有利用这种身份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人,而并非是仅就社会中任何一个具体个人而规定。因此,关于军职罪主体适用法律从严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具有一般性,即所有具有军人身份的人在实施犯罪后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上,都必须适用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存在例外的情况。如军职罪中具有士兵身份的行为人实施同种违反职责的行为成构成犯罪,其承担法定刑事责任的标准上相同;同样,对于具有军官身份、指挥员身份、值班值勤人员身份的种类人员,其适用承受刑事责任的标准也应相同。由此可见,军人从严原则,是一种“平均意义”上的平等,即具有同类身份的人员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另外,对于具有特殊军人身份的人员而言,其首先负有保卫祖国、执行各项军事任务的使命,这是对所有国家所有军人的一般职责要求;但由于他们在军队工作中具有不同与一般军人的特定身份和职责,决定其违反职责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比一般军人行为更为严重。所以,特殊军人身份也要从严,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分配意义”上的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