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XX公司已于2006年1月通过张贴《办理按揭贷款通知》的方式,通知了张某来办理按揭,而张某未来办理相关手续;二、XX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向张某发出《办理银行按揭通知》,通知张某在接到通知7日内带好相关资料来办理按揭手续,但张某至今未来办理;三、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在张某未向XX公司交清房屋全部价款或未办好银行按揭手续时,XX公司有权拒绝交房且双方约定的交房期限相应顺延。因此,XX公司拒绝交房是行使正当权利,无须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某关于给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张某答辩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请求二审法院驳回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现有证据,XX公司于2009年11月10日通知业主办理按揭手续前,张某就已按照XX公司的要求履行了提供办理按揭所需的相关材料的义务。XX公司认为张某未按期办理银行手续的诉讼主张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纳。且上诉人XX公司已经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现XX公司未能于约定的交房日前通知张某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致使张某未能通过银行按揭方式交齐购房款,同时也就未能如期受领房屋。上诉人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房地产交易活跃的今天,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
在众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有一类纠纷是比较常见的,那就是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由此引发购房人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并给付延期交房违约金之类的纠纷。
房屋未能如期交付,原因有可能多种多样。开发商则往往主张是购房人未按约付清房款的原因导致的,因此开发商不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果仅仅从客观结果上来看,这种说法也不无道理,比如本案中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确实约定了如果张某未付清全部购房款,那么XX公司有权延期交房,且不应承担给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责任。本案中XX公司正是如此答辩的,因为客观上张某也确实只付清了首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