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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开发商为何败诉?

本案开发商为何败诉?



——张某诉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钟建林


【摘要】开发商没有于约定的交房日前通知购房人提供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相关资料,造成购房人未能于交房日前办理好银行按揭以交清剩余购房款,从而导致购房人不能如期受领房屋,对此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关键词】开发商;败诉
【全文】
  

  【案件索引】


  

  一审: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0)芙民初字第XXX号(2011年3月23日)


  

  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三终字第XXXX号(2011年7月5日)


  

  【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XXXX实业有限公司。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9月1日,张某(买受人)与XX公司(出卖人)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购买XX公司开发的XX市XXX路XXX号XXXX小区第X幢第XXX号房;房屋建筑面积94.74平方米;房屋单价每平方米1900.45元,总价款180049元;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当日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首付款60049元,余额计120000元办理银行按揭,买受人根据银行需要及时有效提供按揭资料;交房日期为2007年3月16日前;合同第九条是“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内容为:“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2、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四,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约定:由出卖人承担的书面通知义务,以登报通知为准,报纸为《XX晚报》,自出卖人登报之日起,视为已履行通知义务;买受人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款的,则(1)买受人须在出卖人指定的银行办理贷款,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齐贷款所须的相关资料及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贷款公证手续,逾期出卖人按合同约定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2)如因买受人原因,贷款未获批准或未达到贷款额度,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以现金形式补足相应款项,逾期出卖人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买受人未向出卖人付清房屋全部房款或未按时办理贷款手续,出卖人有权拒绝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直至买受人付清全部房款或办理完贷款手续;如买受人逾期向出卖人支付房款,除应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期限做相应的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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