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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理念

  

  三、WTO的原则


  

  (一)非歧视的贸易


  

  1、最惠国待遇:对他人一视同仁。根据WTO协议,国家一般不得在其贸易伙伴之间实行歧视。给予一个成员特殊优惠时(例如对其某种产品适用较低关税税率),必须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同等待遇。


  

  这个原则被称为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nation, MFN)。这个原则很重要,是管理货物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一条。MFN也是《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重要条款。这三个协定覆盖了WTO的所有三个主要贸易领域。


  

  有些例外也是允许的。例如,国家可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仅适用于国家集团内的货物,而对其他国家货物实施不同待遇;可以特别允许发展中国货物进入市场;对某些国家不公平交易的产品提高壁垒。然而,协议仅允许在严格的条件下实行这些例外。总之,MFN的含义是,每当一国降低贸易壁垒或开放市场时,必须对所有贸易伙伴的货物或服务同等对待,而不论其贫富强弱。


  

  2、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对外国人和本国人一视同仁。进口货与国产货应当同等对待,至少在进口货进入市场后应当如此。对于外国和本国服务,外国和本国商标、版权和专利,也应如此。这项“国民待遇”原则(给予其他人以自己国民同等待遇)也体现在上述三个主要协定中。


  

  国民待遇只有在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进入市场时才予适用。因此,对进口产品征收关税,尽管本国产品并不征收同样的税,并不违反国民待遇。


  

  (二)更自由的贸易:逐渐地,通过谈判。


  

  降低贸易壁垒,是鼓励贸易的最为显著的手段。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和进口禁令或选择性限制数量的配额这样的措施,有时候也包括内部审批和汇率政策之类的措施。


  

  自1947年GATT建立以来,一共完成了八轮贸易谈判。目前,根据《多哈发展议程》进行的第九轮谈判正在进行。开始的时候,谈判集中在降低关税。到九十年代中期,工业国的工业品关税已经降到低于4%。


  

  但是到了八十年代,谈判扩大到货物的非关税壁垒以及服务和知识产权这些新领域。


  

  开放市场是有益的,但也需要调整。WTO协议允许国家通过“渐进自由化”,逐渐改变。发展中国家一般有更长时间履行其义务。


  

  (三)可预见性:通过约束和透明度。


  

  有时候,承诺不提高贸易壁垒,与降低贸易壁垒一样重要,因为这种承诺会让商业界更加清晰地看到未来的机会。有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就会鼓励投资,创造就业,消费者就能充分享受竞争所带来的选择性和低价格的好处。多边贸易体制,就是各国政府为了创造稳定和可预见的商业环境。


  

  在WTO中,当国家同意对货物或服务开放市场时,就“约束”(bind)其承诺。对于货物,这些约束是设定关税最高额。有时候,国家对进口征税的税率低于约束税率。这常常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


  

  国家可以改变其约束,但必须与其贸易伙伴进行谈判,并可能就其贸易损失提供补偿。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会谈的成果之一,是将更多的贸易纳入约束承诺。目前,在农业方面,100%产品都有约束关税。这就给商人和投资者大大增加了市场安全的程度。


  

  WTO还通过其他方式提高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一种是不鼓励使用配额和其他措施对进口数量设定限制――管理配额会导致更多的内部审批和对不公正的诟病。另一种是要求各国贸易规则尽可能清晰公开(“透明度”)。很多WTO协议都要求政府在其国内公开披露其政策和做法并向WTO通报,而监督各国贸易政策的定期机制“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则是鼓励在国内和多边层面进一步提高透明度。


  

  (四)促进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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