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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征地拆迁暴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

  

  如果追溯到更远的中国革命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因为革命的目标在于实现农民土地所有权即“耕者有其田”的政策和制度,所以对农民强制征地拆迁更是与革命目标背道而驰。


  

  当前,那种把所谓“发展”作为政治正确根据的“发展神圣论”,以为经过司法程序后,任何强制征地拆迁都为合法,无疑是欠缺政治史和政治学常识——公正的司法只能决定对犯罪的暴力,而农民据合法地权生产、生活,不分青红皂白的强制征地拆迁才是犯罪,纵容这种犯罪就是对改革、社会主义、新民主主义革命整个历史逻辑所支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法性的颠覆。


  

  鉴于部分地方官商的唯GDP论、唯暴利论倾向,不顾或欠缺政治全局视野来思考暴征强拆对政治合法性的破坏,所以中央政府必须坚持全局性、历史性的政治高度,借鉴发达国家法治过程的经验,切实对“公共利益”论证的程序公正和实质合理负起责任,不可假手于已经被暴征强拆失掉了群众信任的部分地方政府;否则,获得假冒伪劣“公共利益”名义的强制征地拆迁将在司法形式主义外衣下复活肆虐,积累起来形成暴力夺地运动,其后果是大量农地的非农用化和暴力驱赶下农民的非生产化,从而造成1950年代“大跃进”之后再次的农业破坏,并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从革命到改革的历史意义和政治伦理都受到严重伤害。这种“发展”,将使政治合法性论证的话语系统瘫痪,从而破坏中华民族的价值共识和政治认同,威胁国家政治安全。


  

  中央政府责任重大


  

  如果说暴征强拆的反历史性是对中国政治的精神颠覆,其反国家性就是对国家秩序直接的力学破坏。


  

  国家作为人类规模适当的共同体可能处于三种状态:战争(自然)状态、政治(权力)状态、法治(平等)状态。相对于人类和其他动物的巨大差别,人与人的身心能力接近平等,从而导致人们目的、希望的平等,任何剥夺他人利益和生命的行为,都将招致报复或构造仇敌关系。因此,在没有共同权力建立起共同秩序时,利益竞争的本能,自然地使人们处于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摆脱这种恐怖、野蛮的暴力状态之惟一途径,是在和平、公正的价值共识前提下建立共同服从的政治权威,即由国家主权建构“政治状态”。


  

  不过,“政治状态”并不能保障人们避免权力者的暴力侵害,人们对权力者的抵抗又带来新的“战争状态”。因此,彻底摆脱“战争状态”的希望是建立法律约束权力的共和宪政,使“政治状态”成为人们自觉承认、自主服从、自愿维护即具有可持续政治合法性的“法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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