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应该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遵守,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在立法完成之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维护法律权威和法治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需要。法律规范朝令夕改,法安定性无从保障,法治就无法实现。因此,对立法机关而言,制定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同宪法与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就执法机关而言,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执法机关的裁量权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其裁量权不得违反法律的原则与精神;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解决争议、追究违法责任。对社会组织与公民个人而言,应当以法律规范作为其行为的准则,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学习、工作与生活,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尽管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之前,我国各界关于“醉驾入刑”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并有对此质疑的不同看法。然而在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以后,有关“醉驾入刑”的规定应该被合法适用、严格执行,不允许变通,否则将导致理解上的混乱、适用上的不一致以及法律权威的削弱。如要挑战其“入刑”的正当性,将其排除出刑法的调整范围,必须通过法定渠道和机制为之。世界各国均设定了挑战违宪法律或者不适当法律的机制,如违宪审查诉讼等。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那么对于“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是否可以进行解释呢?在理论上,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方式,按照其效力可以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前者是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如立法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所作的解释。非正式解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如公民个人对法律规定的个人见解。由于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其影响范围也较为广泛。公民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是其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体现,但不具有强制国家机关或者他人遵守的效力。在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之后,一些公民对“醉驾入刑”以及法律规定本身发表看法,属于非正式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的效力。但是,由于公民对法律规范的解释与个人的社会地位、声望等有较大关系,如古代罗马法学家的著述和解释就对官方产生较大影响,具有特殊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的公民,如处于领导地位的公职人员,其对法律的解释往往会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人员产生潜在的影响,因此,其对法律解释的言论更应考虑法律的精神和原意,慎重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