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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公民权与行政效率的平衡

  

  刚刚出台的行政强制法正是秉持着平衡理念,贯彻了兼顾原则。而在保护公民权利与保证行政效率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时,应确立并运用非强制优先、最小伤害性等法律原则加以处置。具有重在约束行政强制权行使、减少行政强制行为伤害这样一种立法品格的行政强制法,犹如公民用以抵御行政强制行为侵害的盾牌,实际上是行政强制行为规范法或者控制行政强制法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背景下,行政强制法系统地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规范,力图将行政强制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有效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尽管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是行政强制法坚持平衡理念、兼顾原则和最小侵害原则,在行政强制设定权分配机制、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体制、行政强制行为程序等方面,按照现代行政法治原则作出了比较系统的制度安排,这对于有效约束行政强制具有特殊价值,有利于实现维护公民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尊重个人自由与维持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与保证行政效率的辩证统一。


  

  经过长期研究修改、经过全民参与讨论的行政强制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最新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体现了比较深刻的人文关怀和法治精神。例如,“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第四十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第五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八条)等等。在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关系复杂、社会矛盾尖锐、社会张力很大的当下中国,上述亮点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热情关注、积极推行我国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而且,这些新精神、新规定是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滞后内容的一种超越和批判,因此有关机关必须加紧开展清理工作,凡与本法不相符合的滞后内容应作出修改或废止,并尽快完善实施性规范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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