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公民权与行政效率的平衡
莫于川
【关键词】
行政强制法;公民权;行政效率
【全文】
走过漫漫长路,经过五次审议,一直受到社会高度关注的行政强制法草案终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在今年年初宣布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不久,便出台了如此重要的一部行政法律,弥补了行政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缺口,体现了立法机关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努力,值得充分肯定。俗话说,十年磨一剑,这部历经12年才千呼万唤始出来的法律,扮演何种现实角色?将会带来什么影响?
行政权力是社会生活中掌控公共资源最多、干预能力极强的国家权力之一,其中的行政强制权又是富有国家强制性和控制性的国家权力之一,行政强制行为是保证行政目标得以有效实现的强有力手段。另一方面看,行政强制是一把双刃剑,行政强制行为极具伤害风险。行政强制是一种比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更为严厉的手段,它用国家强力来处理大部分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事情,直接影响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实施错误或失当,会带来严重伤害;对于行政强制权如果控制不力,极易损害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可见,对行政强制权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进行充分授权并加以有效约束。
上述两方面功能都是行政强制立法应予考量、不可偏废的。由于行政强制权具有本能的扩张性和特殊的伤害性,而且这种伤害常常表现出事后难以完全补救的特点,所以需要通过专门立法对行政强制权行使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约束。特别是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没有约束的行政权力是非常危险的,嗜好集权、秩序为本、缺乏透明等特性,乃是传统行政模式和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为人诟病的突出弊端,在发展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背景下,这些弊端与人们对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控权要求相去甚远。可以说,行政强制法就是“授予并控制行政强制权的立法”,它要做到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兼顾,公民权利与行政权力的平衡,充分授予权力与严格控制权力的平衡,实体划界与程序约束的并用,从而在保护公民权利与保证行政效率之间寻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实现最大程度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