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平曲折“受理”坎 畅通行政复议路
贾凝毅
【关键词】
行政复议法;修改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修订于2010年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当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在杭州联合举办的“行政复议论坛”就讨论了具体的修订工作。2011年7月初,国务院法制办与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在宁波联合举办了又一届“行政复议论坛”,专题研讨了行政复议法的修订问题。在政复议法的修订步伐日益加快之际,笔者作为一名具体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力求结合工作实际,对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规定进行分析,揭示这些规定之间存在的冲突,以期能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修订提出有益建议。
“行政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人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行为。这是行政复议程序的第一步,也是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重要的“对接口”之一。但是,仔细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后,笔者感到这些行政复议的现行制度中关于“行政复议受理”的规定存在冲突。
一、现行制度中有关“行政复议受理”规定的冲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文之间存在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