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事司法改革必须尊重民事司法的基本规律
民事司法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即使现代民事司法制度也有两百多年的历史。在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中,需要一套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司法改革理论。在这其中,主要要关注三大问题:其一,要处理好调解与审判的关系。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无疑是其基本职能。固然,我国法院应当强调调解,但不能把调解提高到不恰当的高度,甚至否定判决的作用;实践中出现的所谓“零判决”,就是违反基本的司法规律的,值得在改革中注意。其二,认真对待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能。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其三,应当进一步强调民事司法的人民性原则。司法民主化、司法为民是由我国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应当继续以司法的人民性为指导,强化司法的民主化色彩,主要是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之能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体现出司法的民主性。
(4)系统地创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事司法制度
当前,我国某些司法已经具备了中国特色,并非象有些人所说的那样违反了法治原则,比如我国的审判委员会、案件请示和批复制度等。事实上,无论是审判委员会还是案件请示制度中的上级法院法官,均不行使证据审查权,而仅仅行使(根据证据)事实认定权和法律适用权。在证据已经固定的情况下,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上级法院法官行使上述权力并不需要以参与庭审为前提。这些制度具有中国特色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个过程中,不但需要理论创新,还需要相应的实践基础。
【作者简介】
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
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