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事司法改革中理论引导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当前的民事司法改革具有强烈的实用主义色彩;而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这一问题在许多民事改革措施中均有体现,比如我国当前的强制执行改革。自从1991年《民诉法》规定司法拍卖市场化——即委托拍卖机构实施以来,最高法院先后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不断地强化司法拍卖的市场化。关于执行改革,“总的感觉是尽管多年来法院方面费尽心力,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执行还难,执行还乱”。[18]对于司法拍卖市场化的弊端及其改进措施,学界亦缺乏应有的研究,更谈不上体系化的研究。
三、民事司法改革的未来之路
从总体上讲,中央政法委领导民事司法改革的综合能力显然高于最高法院,其主导下的民事司法改革亦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是,中央政法委主导下的民事司法改革亦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加以改进之必要。我国未来的民事司法改革应当继续加强党的领导,同时强化程序法治理论的创新和指导,力求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司法制度。
(1)我国的民事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历史实践充分证明,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它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利益。作为社会政治制度重要内容的民事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历史经验表明,无论什么时候,只有坚持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制度才会有无限的生机活力;反之,偏离司法的人民性,司法工作就会陷入困境和险途。”[19]如果说第一个阶段的民事司法改革因追求精英主义而忽视了人民性,那么当前民事司法改革则恢复了我国民事司法的优良传统,即人民性。而只有中国共产党才强调民事司法的人民性;在一定意义上说,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司法改革的人民性实际上是一回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因此,我们的民事司法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2)民事司法改革应当以宪法为根据
中央政法委要将我国政治制度和党的政策贯彻落实到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我国在政治上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机关和法院分别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西方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下,各级法院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具有造法的功能,但并不具有制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功能。因此,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各级法院并不具有司法审查的功能。这是我国进行民事司法改革必须的原则之一。因此,那种认为法官应当是能动主义者的观点,[20]违背了我国宪法的规定,是我们在民事司法改革中必须坚决加以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