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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政法委对民事司法改革的领导

论中央政法委对民事司法改革的领导


汤维建


【摘要】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的中国民事司法改革,系在学界的推动下由最高法院主导的,由于某些原因而在民事司法实践中迅速地遭遇了重大挫折。当前由中央政法委主导的民事司法改革看似走回头路,实是党为了纠正误入歧途的民事司法改革而作出的艰苦努力。我国未来的民事司法改革应当在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学术性之间取得平衡,如此方能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司法制度。
【关键词】民事司法改革;最高法院;中央政法委
【全文】
  

  一、最高法院主导下的民事司法改革及其评析


  

  我国第一个阶段的民事司法改革,是由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共同推动的。在这个阶段的司法改革进程中,学界的理论成果对民事司法改革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学界的推动下,最高法院以西方法治国家的民事司法制度为标杆,先后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一)改革措施


  

  1.民事司法理念的革新。在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最大的变迁莫过于民事司法理念的革新。众所周知,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实体公正,轻程序正义”的传统。这一传统的后果即是,现行《民诉法》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遵守,甚至有被架空的趋势。学界一向对我国这一传统充满了批判,但缺乏应有的反思。在第一个阶段的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程序正义理念优先于实体正义理念成为学界尤其是民事诉讼学界的主流观点;且被最高法院主导的民事司法改革所接受。因此,最高法院在推进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众多改革措施均体现了这种“先进”的民事司法理念。


  

  2.民事诉讼模式的变革。学界普遍认为,民事司法改革之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是超职权主义。在民事案件数量不多的情况下,超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在某种程度上确实能够保障实体公正;并没有受到当事人和实务界的批判。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民事案件数量激增,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官承受着极大的办案数量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超职权主义已经不适应当时的民事诉讼形势,加上学界对超职权主义的批判,当事人主义的民事诉讼模式成为当时的理想选择。


  

  3.审判方式改革。在我国司法传统中,非正规化开庭一直普遍存在。法官了解案情主要不是通过正常的庭审程序,而是在与当事人的不断接触的过程中。无论这种随意性的审判方式之结果如何,但其随意性显然受到了学界的普遍批判。同时,由于这种审判方式事实上需要占用法官大量的时间,随着案件数量的激增,实务界亦存在改革此种审判方式的呼声。因此,在第一个阶段的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一步到庭”的审判方式被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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