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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证据定义新论

  

  六、结语


  

  注意到哲学理性上证据与实践理性上证据的分野,是我们正确认识证据概念并对其进行定义的前提。同时,程序的运动性以及程序参与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证据品性的多样化,由此也使证据这一概念基于不同的认识判断主体、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了不同的内涵,从而形成了不同层次的证据概念。就证据形式而言,以手段、根据等功能来表述而回避对其形式的追问,无助于对证据的认识和把握。因为证据是认识对象,若以主体认识差异而将证据列入主观的范畴,只会将证据概念研究引入唯心主义的泥潭。基于以上认识,我们尝试给诉讼证据作出如下定义:诉讼证据是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认为有证明力,并收集、提供、用来说服他人支持其主张的承载着一定信息的人或物。当然,围绕证据定义还有许多问题值得探讨,比如证据定义是否包含程序价值,证据定义与通常人们所讲证据三个属性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等,但限于篇幅,本文不再专门论述。


【作者简介】
陈卫东,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王兆峰,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注释】对证据含义理解的混乱,不仅造成了学术对话的错位,影响了证据法学乃至诉讼法学的学科建设,对司法实践也构成了严重威胁。一些冤假错案的酿成,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立法对证据含义的矛盾规定有关,高亚雷发表在2005年11月30日“法源网”上的《正义之神为何蒙住双眼?——也谈佘祥林“杀妻”案》一文的分析可做例证。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04页。
参见王汉清主编:《逻辑学》,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页。
参见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2页。
参见何家弘:《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载沈德咏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1页。
参见何家弘:《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载沈德咏主编:《刑事证据制度与理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1、292页。
参见陈胜法:《对诉讼证据概念的新认识》,载2005年8月31日“中国法院网”。
参见马志毅:《中美证据制度比较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3期。
参见ClaussRoxin:《德国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236页。
参见李莉:《论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对证明力的影响》,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参见马志毅:《中美证据制度比较研究》,载《外国法译评》,1996年,第3期。
参见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判决书的说理性比较差,反映了与司法理性背离的武断作风,引起了学界及公众的不满。所以,近年,最高人民法院一再强调各级法院判决书要加强说理性。
参见宋世杰:《诉讼证据概念的科学表述及特征》,载2005年5月19日“中国刑辩网”。
参见闵春雷:《证据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第83页。
参见余茂玉:《事实信息理论:证据法学研究困境之出路?——评〈刑事证据研究——事实信息理论及其对刑事证据的解读〉》,载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局域网论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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