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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适用成效、困境及出路

  

  (三)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积极效果


  

  1.有利于缓和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冲突关系,实现利益的“双赢”。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一旦发生犯罪,司法机关就代表被害人介入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被害人在诉讼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受到的损失难以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犯罪人对经济赔偿责任的主动承担与履行并不必然导致其刑事责任的从轻、减轻或免除,消极对待经济赔偿责任就成为其必然选择。刑事和解使被害人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赔礼道歉和经济赔偿,得到精神和经济上的慰藉;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具结悔过、赔礼道歉以及经济赔偿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从而得到轻缓的处理,双方的利益可以同时得到保护。如自2004年初至2008年9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成功适用刑事和解的50件案件中,赔偿额达512万余元,平均为10240元;53名被告人在刑事和解成功后均获得不起诉、缓刑、减刑处理。现列举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刑事和解的方式办理的一个案例说明:


  

  2005年底,被告人戴某因琐事与某市场保安发生争执,后在逃跑时,开车将另一名保安人员曾某撞到在地,致曾某重伤。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办案过程中,戴某表示悔罪,希望从轻处理,而被害人曾某及其家属则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希望获得戴某的经济赔偿以维持今后的治疗及生活。检察院经办人在认真分析案情及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根据被害人曾某及其家属的请求以及戴某的悔罪态度及其希望通过赔偿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意愿,深入细致地对当事人进行了刑事和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使被害人曾某获得戴某赔偿的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3万元,而戴某则因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情节,由检察院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戴某减轻刑事处罚的建议,并获得采纳,被告人戴某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该案办结后,被告人所在单位及被害人的家属均对该检察院依法进行和解、灵活处理矛盾的举措以赠送“公平公正、执法为民”锦旗和感谢信的形式表示感谢。


  

  2.有利于改造被告人及预防犯罪。在大多数轻微犯罪案件中,如因邻里纠纷而发生的轻伤害案件,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通常是因受到不良的外界影响和刺激而发生,行为人本身可能没有意识到危害后果,主观过错并不大。犯罪行为发生后,严厉的刑罚可能会加深犯罪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激起犯罪人敌对社会的情绪,甚至使犯罪人因为被贴上“犯罪标签”而重新犯罪。而刑事和解通过真心悔过、经济赔偿、减轻处罚等方式有效教育、改造犯罪人,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国家的对抗情绪,消除其人身危险性,降低诱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如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对50件和解成功的案件进行回访分析,发现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或所属单位均表示满意,未出现当事人申诉、上访和再次犯罪等情况,和解措施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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