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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监督基础理论探析

  

  四、刑罚执行监督原则


  

  目前学界对刑罚执行监督所应遵循的原则尚未展开研究,但是,刑罚执行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环节,应当有其自己所遵循的原则性规定,我们认为,刑罚执行监督原则至少应有以下几个原则:


  

  1.刑罚执行监督的合法性原则


  

  刑罚执行的监督是国家权力的实现,代表国家进行监督刑罚执行的活动,因此必须依法进行,虽然目前我国有关刑罚执行监督的立法很笼统和概括,但基本的立法精神是明确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活动,防止监督权力的滥用。具体来说,关于刑罚执行监督,最根本的依据是《宪法》的规定,其次,在《刑法》、《刑事诉讼法》也有对于检察院刑罚监督权的规定,而具体的程序规定则可见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章的规定,《监狱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出台的一些具体实施细则,这些宏观和具体的规定都是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和实施的。


  

  2.刑罚执行监督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兼顾原则


  

  自从有了社会,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就无时元刻地不存在着效率与公正的有待回答和选择的问题,其中自然也包含着深刻的法律多元价值的分歧和冲突。我们认为,公正与效率,二者作为刑事司法价值目标的共同“应然”形态,是相互包容、密不可分的。在刑罚执行监督中既要注意公正,又要兼顾效率。在本原意义上或理想意义上说,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是一体的,即两者是同一状态的体现和反映,从本质上代表同一种事物的,亦即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公正就意味着效率,效率就意味着公正。如果错误的刑罚执行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督,就会直接导致对公民的错误关押,由此造成的法治信誉缺失往往需要我们付出无法估量的代价。“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这句古老的法谚正是点明了效率的本质。刑罚执行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除重视到监督的公正性,树立起效率意识也是解决当前一些司法腐败的重要途径,刑罚执行监督只有坚持以效率作为指导意识和衡量标准,才能为整个社会法治能力的增强起到促进作用,真正体现出司法作为解决争端的最后途径的功能。


  

  3.刑罚执行监督的人权保障性原则


  

  从人道主义和人性化来看,罪犯作为人和公民,依据宪法、法律和国际人权法应享有广泛的权利、自由和各种人道待遇。例如,未被处以死刑和罪犯还享有生命权、财产权和名誉权;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联合国制定的《世界公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等国际人权法还规定了罪犯在住宿、个人卫生、衣服和被褥、饮食、运动、医疗、私人财产保管、免受酷刑等方面享有的人道待遇。这些权利、自由和人道待遇体现了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对罪犯权利及其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保障。我国司法部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国监狱工作的实际情况,也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关于罪犯劳动工时的规定》、《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罪犯文化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通知》等也表明了我国对于人权保障的重视。因此,检察机关应该改变原有的“不把罪犯当人看”的观念,加强对刑罚执行中犯罪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一经发现在刑罚执行中司法工作人员有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就严格查处,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使犯罪人受到更多的人性化待遇。这样做,不仅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减轻其对社会的敌意,也有利于缓解犯罪人家属对政府及社会的抵触情绪,从而使整个社会得到良性循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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