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罚执行监督基础理论探析

  

  健全和发挥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能和作用,有利于国家刑事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利于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促进保障人权,维护刑罚对象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执行机关监督工作的严格、依法、科学的管理,推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还有利于减少重新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治安的综合管理。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对于司法公正、公开的呼吁更高,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发挥法律监督职责,纠正刑罚执行中的违法情况,能有效地促进刑事诉讼的依法、公正进行,促进执行机关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刑罚的执行监督,是强化刑事诉讼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加强检察工作的客观需要。


  

  对于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目前学界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执行死刑判决的监督。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最严厉的刑罚。对死刑的监督,既包括对死刑立即执行的监督(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活动是否合法),也包括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情况的监督。


  

  2.对监狱等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对监狱等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主要包括对是否依法交付执行的监督,对执行变更的监督,对执行中追诉新罪、漏罪的监督以及对执行中发现错判和对罪犯申诉的处理的监督。


  

  3.对社区矫正中的检察监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刑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社区矫正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既吸收我国现行社会帮教制度的成功经验,又借鉴西方国家在刑罚执行制度方面的有益做法,必将显示其长远的生命力。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其法律监督工作仍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除上述三个监督内容之外,我们认为刑罚的执行监督还应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对犯罪人人权是否得到充分保障的监督。既然刑罚执行的功能不仅在于防卫社会,而且要达到教育改造犯罪人的目的,那么,如果把刑罚仅仅当作一般预防。就可能使刑罚严苛到失去人性的境地,从而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对于缺乏人道主义的刑罚措施,贝卡利亚就提出过严厉的批判,他说“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7}在开展刑罚执行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树立起人权保障意识。随着我国“人权”写入宪法后,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保障意识逐渐增强,人权状况也在不断地改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在人权保护这个大环境下,也应摒弃原来重视报应刑而忽视教育刑的作用,重视实体正确而忽视程序合法的观念,切实引导和强化监管改造从过去“以惩罚和改造”,“教育和改造”为主向“突出教育改造为主”进行转变。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