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前风险评估的制度中,主要的方式即是通过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调查来实现。除了有专门的机关来进行以及适用适当的方法外,其调查的内容是关键点,考虑的主要因素就是有无继续犯罪的人身危险性、会不会逃避追诉、会不会妨害作证。风险评估的正指标,可以考察以下因素:4-16岁,本地人(在本地有固定住所或近亲属),过失犯罪,初犯,从犯,犯罪预备、中止、未遂,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自首或者立功,积极赔偿被害人或退回赃物,积极避免、减少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逃跑可能性小,妨碍诉讼行为(串供、伪造、毁灭证据,威胁证人等)可能性小,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属于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能交纳保证金或能提供合格保证人,取保后可能就读或工作,会见印象好,走访印象好,监护条件好等。与此相反的因素,则作为负指标。办案人员应当综合案件情况,作出综合判断{11}。
【作者简介】
钱洪良,单位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
【注释】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逮捕的条件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这实际上就是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何种措施是“社会危险性”决定的,而逮捕必要就是具备了社会危险性的条件。因此对“逮捕必要”的司法解释能够反映出社会危险性的内容。
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对保证人并没有规定什么法律责任,只承担并无实质意义的义务,一是保证嫌疑人、被告人随传随到;二是发现被告人逃避审查,继续犯罪的应当设法制止,同时立即报告司法机关.即使被告人出逃,保证人只需要向办案机关来个声明就算尽到义务,保证人不会被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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