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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品格证据为视角看取保候审

  

  (四)保证人的诚信品格要求


  

  除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保证人的条件外,基于保证人保证对保证人诚信品格的特殊要求,立法应该在此增加对保证人诚信品格的要求,以保证取保候审适用的高质量。


  

  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保证人的原条件外增加“具有良好的信用”。在外国保释适用率高也和高度发达的信用机制有关。比如公民个人资料信息库等科技手段、完备的银行金融系统等。信用机制在我国还没有被建立起来,但各行各业都在讲诚信,人们越来越感到诚信对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重要性。法律作为人们行为规范的指南,应该指导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具有良好的信用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具体到取保候审中,“具有良好的信用”应作为保证人的前提条件来考虑,不具有良好信用的人不能成为保证人。这样,立法可以鼓励人们作一个守信用的人,也鼓励人们和有信用的人交往,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五)建立取保候审的风险评估机制


  

  刑事强制措施的强制性和对权利的限制性要求其适用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因此,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必须考虑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险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大小。人身危险性属于未然领域,它是一种尚未发生的可能性,是对以后行为的预测。欲对人身危险性做出科学评估,需要明晰行为的发生机制,科学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倾向和行为模式,通过对日后行为的预测来测评其人身危险性。


  

  人格是人身危险性的重要表征,通过人格调查,可以科学地、准确地把握行为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有效地评定取保候审的风险,为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提供依据。如美国的“审前服务机构”,英国的“保释情报组织”,其调查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个人的方方面面。在我国,很多地方也在尝试。如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与浦东公安局、长宁区法院、团区委共同进行的《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工作协议》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刑事案件一项重要任务是进行社会调查,以便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案的主、客观原因,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依据{12}。


  

  2006年秦皇岛海港区检察院推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人格调查制度。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情况”界定为性格特征、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家庭环境7个方面,每一方面再细化成若干具体参数指标,如性格特征细化成内向、外向、平和、暴躁等,由各种参数形成一览表,提讯时交由本人填写,之后由父母填写,在校生再交班主任和同学填写,最后由承办检察官将上述三类表格信息汇总,形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格调查分析报告》。检察官通过对报告的分析和对家长另外进行的问卷调查,结合具体案情,得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结论{13}。尽管这一做法仅适用在批捕阶段,而且也遭到了一些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异议,但笔者认为在取保候审、逮捕等强制措施中引人品格证据是正确判断和适用此种强制措施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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