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的德国实行普遍保释原则。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嫌疑人已犯有某种罪行时大都可以保释而不被羁押,除非存在对嫌疑人已犯有某种罪行的“紧急怀疑”,除此之外,法律还列举了五种具体的理由,至少有其中的一种理由存在,保释的例外才是合理的:1.嫌疑人已经逃脱或隐藏;2.存在嫌疑人通过逃离管辖区域而逃避刑事追诉的风险;3.嫌疑人的行为使他具有可能实施下列行为的重大嫌疑;毁灭、变造、伪造或隐匿证据或者不正当地影响证人、专家证人或共同被告人,因此危及到对事实真相的查明;4.嫌疑人被怀疑有谋杀、过失致人死亡、种族灭绝、严重伤害、严重纵火或爆炸等罪行,或者被怀疑属于恐怖主义组织;5.嫌疑人被怀疑犯有法条列举的几种犯罪之一,并且存在最终判决之前再犯罪的危险。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可以获得保释。可见,德国保释的例外中也主要是品格证据的体现。
从上述保释的适用条件可以看出,两大法系都是以“保释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而对于保释的例外在适用时考虑的主要是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
(二)保释方式及附加义务:品格证据的灵活运用
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释制度在适用方式上具有多样性、灵活性的特点,保释方式可以根据个案情况的不同进行适当的调整。大体而言,可以分为具结保证、保释金或其他财产保证、保证人保证等方式。而每一种保释方式,又可以根据案件性质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关系、主观恶性、犯罪前科等不同情况附加不同的义务。例如,在加拿大,根据其刑事法典第515条(4)的规定,保释可以附加以下条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指定的警察或其他人报告;按照指令不得离开某个特定的区域;将地址或者雇佣情况的变化及时报告指定的官员;除非法官在命令中明确表示同意,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任何被害人、证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或者进人任何明令不能涉足的场所;如果被告人持有护照,要求其提交护照;遵守法官认为其他能够保证被害人或证人安全的条件;遵守法官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而且,根据加拿大刑法典第515条(4.1)和(4.2)的规定,对于暴力犯罪、以暴力相威胁或者试图使用暴力等犯罪、严重的毒品犯罪等,还可以增加不能持有武器、不能与任何证人接触等条件{3}。
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采取何种保释方式及附加义务要根据嫌疑人、被告人的具体品格证据来运作。决定机关适用何种保释方式关系被保释人的人身自由及财产,因此品格证据在其中的作用不容小视。同时如果适用保证人保释,对保证人的条件要求无疑关注其信用品格,无诚信品格之人不可能成为保释的保证人。当然,无论是保释被拒绝的,还是采用何种方式的保释,还是附加何种义务的保释,品格证据都是现实存在的,能够得到相应证明的,而非是决定机关或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