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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品格证据为视角看取保候审

以品格证据为视角看取保候审


With the View of Character Evidence to Observe Obtaining Guarantors


钱洪良


【摘要】取保候审是我国的一种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与外国的保释在一些方面有异曲同工之处。外国的保释在适用上与品格证据紧密相连,但取保候审与品格证据的关系在我国体现得却很疏远。在取保候审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下,以品格证据为视角来看取保候审,可以借鉴外国保释与品格证据的关系,在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具结取保的引进、被取保候审人的附加义务、保证人的诚信品格、取保候审的风险评估等方面发挥品格证据独特的作用。
【关键词】保释;取保候审;品格证据
【全文】
  

  品格证据是证据法上的一个颇有争议的内容。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品格证据意指“有关证明个人性格特点的和在一定社区范围内公认对个人名誉、道德方面评价的证据”。英美法系认为品格证据包含三个内容:首先,指的是声誉,即某人在其生活的社区,拥有的他所认识的人给予他的总的评价;其次,指的是性格倾向,即某人以一定的方式作为;最后,指的是某人历史上的特定事件,例如曾经由于刑事违法被定罪{1}。大陆法系则经常以“人格”代替“品格”,是指某人身上拥有的独特而稳定的心理品质的总和。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品格证据与取保候审密切相关,在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方式、保证人的条件、取保候审的风险评估等方面,品格证据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而我国取保候审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中都存在种种问题,本文从品格证据的角度,试图对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方式及保证人的条件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一、外国保释适用的考察—品格证据的重要作用


  

  保释是指受犯罪指控而被逮捕或拘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实施或满足法定的条件并保证在以后的诉讼中能够按照法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的,可以获释的制度。我国取保候审与外国的保释有本质区别,保释是权利,而取保候审是强制措施。但与羁押性强制措施相比,取保候审仍不失为一种较为缓和的强制措施,在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随传随到,同时又避免过度限制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等方面有着异曲同工之处。通过对保释适用的考察我们可以从中看到品格证据在此的重要作用。


  

  (一)保释的适用条件:主要以品格证据为基础


  

  在英美法系国家,保释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和公民享有自由的权利,基于“放过一个有罪的人总好过惩罚一个无罪的人”的理念,保释的适用范围很广泛。在美国,除了死刑案件外,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都有保释的权利。当然,决定保释的机关有权拒绝保释。在英国,拒绝保释主要有以下情形:第一,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会按照保释要求出庭,如以前保释有潜逃记录而没有合理的解释;第二,有足够的理由相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进一步犯罪,如根据嫌疑人、被告人的以前的经历与此次犯罪的性质等一同来判定;第三,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嫌疑人被告人会威胁、干扰、伤害证人。可见,拒绝保释的情形实际上都是嫌疑人、被告人的品格证据。如果存在上述品格证据将可能会导致保释拒绝{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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