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认识到,上述规定契合了现代科学哲学领域“证实与证伪”相结合的科学证明方法。从认识论的角度看,单向度的证实容易产生确证偏见,司法实践也表明,控方往往更加重视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轻视甚至无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如果仅仅关注正向的证实,忽视反向的证据或者其他的可能性,就很可能导致最终得出虚假肯定的错误结论。在我国目前刑事辩护率低、辩护质量不高的背景下,上述问题表现得尤为突出。此前引起社会关注的多起重大刑事错案都存在确证偏见的情形,都是片面重视正向的证实而忽视反向的证伪所导致的恶果。
与普通的科学探究不同,刑事诉讼事关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益,因此,更应当致力于避免认识谬误。为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避免单向度的证实导致事实认定结论出现偏差甚至错误,需要兼顾正向的证实与反向的证伪,结合本文的主题,既要重视从正向对被告人的认罪供述进行证据补强,又要重视从反向对被告人的翻供和辩解进行调查核实,进而确保依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结论具有唯一性,排除合理怀疑。
立足司法实践,如果只有被告人的认罪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对于这种“孤证”的案件,显然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果被告人翻供后其认罪供述未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则不能简单地采信其认罪供述,此时就需要考虑其他证据能否结合起来认定案件事实;如果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但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或者其无罪辩解也具有合理性,并且与其他证据并不矛盾,此时案件就存在所谓的“合理怀疑”,只有排除合理怀疑之后才能认定案件事实;如果被告人的认罪供述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且被告人翻供的理由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相矛盾,则可以采信被告人的认罪供述,进而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之所以强调对被告人翻供和辩解的审查判断,原因在于,被告人认罪后翻供和辩解既是对其在前认罪供述的否认,也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的否认,意味着案件存在着错判的重大风险。在对被告人的认罪供述进行证据补强的前提下,只有对被告人的翻供和辩解进行调查核实,通过证伪分析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够切实避免虚假肯定的认识错误。
本案中,被告人徐科在侦查阶段多次对案件事实作出详细、稳定的供述,且曾书写亲笔供词。在审判阶段,徐科开始翻供,辩称其并未实施强奸和故意杀人行为,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徐科归案后作出的有罪供述具有真实性,而其翻供则不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