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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一种纯实务视角的法律解读

  

  2010年9月13日,南宁市中院就南宁糖业与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马丁居里公司、马丁居里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纠纷一案中的解除财产保全作出了裁定,解除马丁居里和南宁糖业被冻结的3960万元和1200万元款项。作为和解补偿,马丁居里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南宁糖业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9月14日和解款已到打到南宁糖业的账户里。


  

  至此,历时两年多的南宁糖业(000911)诉外资QFII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三公司短线交易纠纷一案终于以和解结案。


  

  4、境外BVI公司


  

  近年来,境外BVI公司(在英属维京群岛(The British Virgin Islands, B.V.I)注册的海外离岸公司)以战略投资者身份收购或参股境内上市公司的案例越来越多。对此,中国证监会专门出台了加强对境外BVI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监管的规定。


  

  (1)境外BVI公司买卖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触及到了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权益变动或者收购披露标准时,应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和其他相关义务。


  

  (2)对于利用境外BVI公司收购或参股境内上市公司的,其监管和信息披露的重点应放在其背后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身上,应要求BVI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全面的信息披露并对BVI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股东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3]另一方面,应加强中介机构的作用,要求其财务顾问、律师等出具相关的专业意见。对于利用BVI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不符合要约豁免条件的,应严格执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不予豁免。


  

  (3)为防止BVI公司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后,BVI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任意转让 BVI公司且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应要求BVI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其拟转让BVI公司的股权,除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外,应要求股权受让人同样对BVI公司的行为出具不可撤销承诺函。


  

  (4)BVI公司收购或参股境内上市公司的,其股东资格应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函。对于境外BVI公司拟持有特殊行业的上市公司股权的,还须事先征求特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法律实务问题


  

  (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的程序性问题


  

  1、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


  

  近年来,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陷入严重亏损甚至资不抵债,必须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才能走出困境。但是,这些公司很多因为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对于这部分上市公司能不能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相关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


  

  2007年8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立案稽查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1号),解决了正在被立案调查的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问题。


  

  《通知》提出,一些被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由于种种原因,经营陷入困境,自身发展无望,股东和相关各方的利益难以保障,实施重组是唯一的出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小股东和相关各方的利益,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企”的原则,如果重组方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在经营管理等方面将发生实质性改变,即“脱胎换骨,更名改姓“,重组完成有助于减轻或消除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在立案调查期间,并购重组可以同时进行。


  

  为保证公平、公正,保证重组取得实效,此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的启动程序为:由上市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提出意见→报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会商证监会稽查局共同研究决定。


  

  2、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的程序问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对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应该履行的程序做了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然而,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拟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的,应履行什么样的程序,《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却未曾涉及。


  

  我们认为,不管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重组方案还是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终止执行重大重组方案,均可能对上市公司构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应该履行相同的程序。


  

  三环股份(000883)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2008年11月13日,三环股份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会议审议的议案之一就是《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的议案》。投票结果显示,大股东三环集团由于是关联方回避表决,二股东武钢集团则投了弃权票,导致赞成率仅为50.89%,未达到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因此,《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工作的议案》被否决。


  

  3、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


  

  对于由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IPO和上市公司再融资,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也就是说,需有6个月的间隔期。但是,对于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时间间隔问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并未做明确的规定。


  

  对此,我们认为,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再次启动重大资产重组程序的,可以不受时间间隔限制,只要条件成熟,可以尽快再次启动。*ST方向便是一个典型的案例。*ST方向于2008 年11 月13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决定,2008年12月9日,启动第二次重大资产重组。2009年2月23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获证监会并购重组委通过。


  

  4、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的处理程序问题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被重组委否决后,应该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予以公告并撤回相关的豁免申请的材料(如涉及)。


  

  (3)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必须在以上董事会的公告中明确向投资者说明。


  

  (4)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必须在以上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5、涉及房地产业务的重大资产重组终止的同时启动新的重大资产重组程序问题


  

  据统计,2009年,共有157家上市公司推出或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其中,涉及房地产行业的约43家,占比达27.3%,居各大行业之冠。


  

  2010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存在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新开发项目贷款,证监部门暂停批准其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为了坚决贯彻执行上述《通知》的精神,证监会已暂缓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重组申请,并对已受理的房地产类重组申请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据统计,仅深市主板就有13家涉及房地产业务的公司受到了国家对房地产业务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而这些公司有可能因政策原因将会终止本次涉及房地产业务的重大资产重组而重新启动另一次重大资产重组。


  

  我们认为,一方面要从有利于公司发展的角度推动公司进行改善经营状况的重大资产重组;另一方面要限制随意变动重组方案的行为。因此,在当前的监管实务中,同意上述因国家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的客观原因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同时启动新的重大资产重组。如公司仅终止本次重组而未同时启动新的重大资产重组,则公司应在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中说明关于重组事项的后续安排;如公司在公告中披露无继续推进重大资产重组安排的的,应同时承诺至少3个月内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二)业绩承诺补偿问题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供盈利预测报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的有关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上市公司及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资产评估机构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三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评估报告中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在当前的监管实务中,业绩补偿期限一般为重组实施完毕后的三年,对于标的资产作价较帐面值溢价过高的,视情况延长业绩补偿期限。此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明确可行的业绩承诺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份补偿,一是现金补偿。


  

  1、股份补偿方式


  

  (1)应当采取股份补偿方式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股份补偿方式:


  

  ①拟注入资产为房地产业、矿业。


  

  ②拟注入资产评估增值率较大,目前执行的标准为增值率100%以上的为增值率较大。


  

  ③补偿主体明显缺乏现金支付能力。


  

  (2)采取股份补偿方式的计算公式


  

  实务中,在交易对方以股份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的情况下,通常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当补偿股份的数量:


  

  ①以收益现值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计算公式


  

  以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估值方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截至当期期末累积预测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已补偿股份数量


  

  采用现金流量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重组方计算出现金流量对应的税后净利润数,并据此计算补偿股份数量。


  

  此外,在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期末减值额/标的资产作价>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认购股份总数,则重组方将另行补偿股份。


  

  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②以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的计算公式


  

  以市场法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期末减值额/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


  

  ③按照前述两种公式计算补偿股份数量时应遵照的原则


  

  A.前述净利润数均应当以标的资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数确定。


  

  B.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会计师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对此发表意见。


  

  C.补偿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D.标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补偿股份数量比照前述原则处理。


  

  (3)采取股份补偿方式的具体案例--*ST三农案例


  

  2010年3月13日, *ST三农公布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公告,重组方泰禾投资对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福州泰禾的未来盈利承诺如下:福州泰禾在2009年、2010年、2011年度合并报表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7,183.40万元、30,800.74万元、31,012.38万元。


  

  在标的资产福州泰禾未实现上述盈利承诺或补偿期限届满时,则无论上市公司*ST三农的盈利承诺是否实现,泰禾投资承诺:


  

  ①*ST三农将以壹元总价款回购泰禾投资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一定股份并予以注销,补偿的股份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且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补偿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②在补偿期限届满时,*ST三农应对福州泰禾做减值测试,如果减值额占福州泰禾本次交易作价的比例大于补偿股份数量总数占本次交易认购股份总数的比例,则泰禾投资还需另行向*ST三农补偿部分数量;另行补偿部分股份数=福州泰禾累积减值额/福州泰禾本次交易作价×认购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的股份总数。(减值额为福州泰禾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减去期末福州泰禾的评估值并排除补偿期限内的股东增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资产评估值的影响数。


  

  ③如果*ST三农不能对上述补偿股份进行回购的,泰禾投资应当将补偿股份转送给*ST三农的其他股东。


  

  ④*ST三农应当在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披露后十日内确定补偿股份数量,并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2、现金补偿方式


  

  除上述三种情况以外,需要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业绩承诺补偿的,可采取现金补偿的方式。


  

  (1)深发展案例


  

  深发展(000001)于2010年9月14日公布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中采取的就是现金补偿的方式,其原因就是其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应当股份补偿的三种情形之一。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0]第697 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10 年6 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拟注入资产平安银行账面价值为1,532,909.35 万元,评估价值为2,908,047.56 万元,评估增值率为8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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